《湛江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文字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4-03-04 10:19来源 : 湛江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规范我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并形成了《湛江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住所规定》),现就《住所规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住所规定》的修订背景
2019年1月8日,《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湛府规〔2018〕6 号)开始实行,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市场主体住所自主申报+负面清单制度,简化了经营主体登记程序,降低了经营主体登记成本,很好地促进了我市经营主体发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放开住所自主申报范围,不再作出行业限制,已成为广大经营主体的迫切期盼。
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等要求,需对《住所规定》中内容进行修订。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对“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明确提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住改商出具证明的要求,均需对《住所规定》做出适应性调整。
二、《住所规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三、《住所规定》修订亮点
(一)放宽住所自主申报行业。全面实行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制度,进一步落实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申请人填报住所信息自主申报表及自主申报承诺书,并对申报住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无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推进市场准入便利化,真正做到放宽准入,简政放权。以“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监管”为原则,实现市场主体责任回归。
(二)明确禁止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的经营项目。为进一步深化放管结合,禁止“生产、加工和制造,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印刷、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危险化学品、医疗器械、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货物仓储”等涉及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经营项目在住宅进行登记。同时,规定了“中小学周边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的住所”。
(三)不再要求提交基层自治组织证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湛江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不再要求提交村(居)委会证明。
(四)放宽电子商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场所条件。根据《电子商务法》,对只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
(五)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允许经营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在登记的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进行“一照多址”登记,不再设定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种植、养殖、快递行业的限制条件。允许跨县区“一照多址”。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等监管部门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的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放而有序、管而有度。对住所应当具备特定许可、备案条件而未取得许可、备案的经营主体,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依法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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