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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11-16 11:21来源 : 本网







湛霞府办〔202024



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15

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标准

和安置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霞山区新兴街道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1

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

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根据《湛江市霞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霞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你们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25号集体土地0.3893公顷,全部是未利用地(其他草地0.3893公顷),该土地是湛江市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用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 区拟定了该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25号,东至国有土地,西至湛江市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南至新村土地,北至新村土地。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为0.3893公顷,全部是未利用地(其他草地0.3893公顷)。

三、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建设需要。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不区分具体地类,参照湛江大道标准统一按7.8万元/亩补偿。待霞山区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已纳入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划留给被征地集体,并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为24.00万元/亩。

(三)社保安置:根据(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要求,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15年。该批次用地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为准。

七、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1号,邮编:524002,联系人:蔡翩翩,联系电话:0759-2208843


附件:1.湛江市霞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2.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

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1日印发





3


image0377.pdf

附件1:湛江市霞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pdf

附件2: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pdf

附件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pdf

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核出具《湛江市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请示    【2020】303号.pdf


湛江市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代拟稿)


湛江市霞山区新兴街道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根据《湛江市霞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霞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你们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25号集体土地0.3893公顷,全部是未利用地(其他草地0.3893公顷),该土地是湛江市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用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 区政府拟定了该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25号,东至国有土地,西至湛江市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南至新村土地,北至新村土地。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为0.3893公顷,全部是未利用地(其他草地0.3893公顷)。

三、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建设需要。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不区分具体地类,参照湛江大道标准统一按7.8万元/亩补偿。待霞山区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已纳入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内。

2、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划留给被征地集体,并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为24.00万元/亩。

3、社保安置:根据(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要求,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15年。该批次用地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为准。

七、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1号,邮编:524002,联系人:蔡翩翩,联系电话:0759-2208843


附件:1.湛江市霞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2.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 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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