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6-23 16:05来源 : 本网
湛霞府办〔2020〕12号
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
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标准
和安置方案的通知
陈铁村经济联合社、陈铁村上村经济合作社:
《2013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2013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
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根据《湛江市霞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湛江市2013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拟征收你们位于湖光快线北侧的集体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该批次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湖光快线北侧,东至楼下村,西至陈铁上村,南至陈铁上村,北至赤坎区草苏村、楼下村。
二、土地现状
总面积为7.1150公顷,其中耕地2.7599公顷、林地3.5915公顷、园地0.0352公顷、其他农用地0.728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实施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不分具体地类,统一按222万元/公顷(14.8万元/亩)标准执行。待霞山区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划留给被征地集体作为经济发展用地,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税费由征地单位支付。
(三)社保安置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有关规定要求,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15年。该批次用地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为准。
七、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1号,邮编:524002,联系人:陈建伟、蔡翩翩,联系电话:0759-220884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