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议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 2017-06-26 15:38来源 : 东新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居民民主自治机制,规范社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切实保障居民享有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社区民主议事会议制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在充分尊重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共商、共议社区党的建设及社区建设的有关事项,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二、议事代表的推选 (一)由社区两委会根据社区内居民数量、构成及分布情况确定民主议事代表。代表在辖区内要具有广泛性,应含辖区内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统战人士代表、种植养殖经营人士、弱势群体和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负责人。 (二)民主议事代表推选1名代表为议事会主任,负责联络议事代表,收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主持召开民主代表议事会会议,向社区两委会报告民主议事会议的活动情况。 (三)居民议事代表因各种原因空缺达到或超过1/5时,应在居委会党组织领导下,严格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补选。
三、议事会运行机制 (一)定期组织召开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决策听证会、发展协商会等多种形式的议事会,对社区内重大事项进行商讨、评议和监督,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 (二)民主议事会代表在平时应注意广泛听取、搜集党员和群众对社区党的建设、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议事会主任。 (三)民主议事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商议本季度的重要事宜,提出下季度的工作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四、议事会议事公开 (一)民主议事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享受低保、救济等政策的居民,必须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二)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居民对实施过程和结果如有疑问,可在公示期间向居委会反映,社区党组织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并分类汇总,提交两委会审议,并在公示期满3日内予以答复。 (三)对居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居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社区两委会把审核结果提交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或居民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社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