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山区居住场所和电动车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8-02-02 10:28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居住场所和电动车消防安全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消安委成员单位,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霞山区居住场所和电动车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霞山区居住场所和电动车消防安全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北京市大兴区“11·18” 重大火灾事故和我省佛山市南海区“11·20”和汕尾市海丰县“12.9”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出租屋、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霞山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6月底结束,在全区开展居住场所和电动车消防安全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对象
1.全区范围内现有出租屋、居民住宅(小产权、商住楼、单位宿舍)等居住场所;2.电动车停放充电。
二、整治任务
(一)组织领导
1. 为加强居住场所和电动车消防安全整治行动的领导,霞山区政府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李华球 副区长、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局长
副组长:唐安文 区政府办主任
黄冠华 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副局长
史 博 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 员:各成员单位分管消防工作领导
2.区人民政府牵头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整治联合行动,指导各街道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落实整治措施,每月开展整治工作督导。
3.街道办事处要督促网格员、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整治工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脱产组建联合整治小组开展整治工作,落实人员、经费、政策保障。每周召开专门会议,汇总本辖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研判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开展重点。
4.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出租屋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整治措施
1.出租屋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实施整治。对于整治行动期间内确难依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改造的,实际使用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房东、出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应在明确整改计划和整改时间进度,作出整改承诺后,执行以下加强性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1)出租屋应按照《出租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标准》实施整改。
(2)出租屋所在建筑设置“三小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相关部位应按照广东省地方技术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实施整改。
(3)出租屋所在建筑设置“三合一”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和《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要求实施整改。
(4)出租屋所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按照《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要求实施整改。
2.居民住宅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参照出租屋整治标准进行整治。
3.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区住建局为牵头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根据我区实际,应进行物理分隔、加装简易喷淋、设置充电桩),防止发生火灾。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出租屋,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执法查处
1.各单位要针对前期已经摸底掌握的出租屋、电动车,梳理存在的隐患,由各街道牵头,组织综治、住建、公安、出租屋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联合开展执法,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清零”行动,督促社会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2.各单位要进一步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托各级网格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以街道辖区为基本单位,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出租屋的数量、租户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逐户进行告知,逐人签订承诺书,逐个隐患推动整改,限期解决,确保整治到位。
3.各单位在整治行动期间发现本地存在出租屋和电动车普遍性火灾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的集中区域和单位(场所),应严格按照省消安委《广东省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粤消安〔2017〕30号)要求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推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4. 各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上限执法,发现存在建筑内电动车违规停放或充电问题的,一律依法清理;发现存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问题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发现存在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未按要求开启应急逃生口问题的,一律依法拆除;发现存在电气安全突出隐患的,一律抄告电力部门,依法中止供电。通过集中整治一批突出问题,取缔一批违法场所,拆除一批违法建筑,实施人防技防物防改造,全力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真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与风险。
(四)责任划分
1.各街道办事处为整治行动的整治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霞山区人民政府负督促、监管责任。
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按照各方依法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人。属于个人物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产权人、使用人同为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主体。
3.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工作机制,对于整治工作走过场、开展不彻底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查相关领导的责任;整治期间,凡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作为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立案调查。
(五)宣传发动
1.要创新宣传方式手段,通过媒体宣传、上门入户等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出租屋、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整治的认识。
2.要发挥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3.要切实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强化警示教育,曝光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出租屋、电动车,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31日前)。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出租屋、电动车火灾形势分析评估,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明确各级各部门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出租屋、电动车火灾隐患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摸底,针对性做好隐患排查统计和整改情况记录,实现“摸清一处、整改一处、销案一处”,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要由公安机关牵头协调,会同综治、住建和各地出租屋行政主管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参与行动的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开展联合治理,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经验,结合前期集中治理情况,分析问题,巩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按期完成的街道,政府给予奖励,未能完成的追究责任。
四、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推动。各街道要逐级明确整治责任分工,成立专门机构统筹推进,实施具体化、项目化推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切实把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积极采取措施,扎实推进整治。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真正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行源头控制,逐户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督促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按照整治行动的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真正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同时,要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整治职责,确保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三)标本兼治,形成长效。各单位要借助整治之机大力推广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全面规范出租屋、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坚决预防和减少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效维护社会面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
附件:1.出租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标准
2.湛江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5.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
6.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
附件1
出租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标准
一、出租条件
不得将位于违法建筑、木结构建筑、采用木楼梯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内的空间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自然间内不得分隔,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自然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二、防火分隔
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与其它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必须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自然间的墙体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电瓶车应在独立房间内集中停放和充电。
三、安全疏散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每个单元任一层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任一层居住人数30人以上,以及建筑超过六层的,均必须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两个单元以上的成排建筑,利用外廊疏散的,应设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三层及以上的出租房疏散楼梯直通屋顶平台的,必须保持楼梯畅通且与同幢建筑各户屋顶相互连通;室外连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门窗等进行封闭;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四、明火使用
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灶具,必须设置独立房间(厨房)集中使用。
五、电线敷设
每一分户电表后必须安装匹配的空气开关;电气线路必须套用阻燃或金属管。
六、消防设施
在易于取用的公共部位应放置4公斤及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应设置简易火灾报警装置;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瓶车停放房间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或设置消防应急水龙头;应配置消防应急照明,三层及以上的还须配置火场逃生应急箱。
七、管理措施
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职责;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三层及以上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
八、居住出租房业主要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备案,并制定居住出租房防火安全公约,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显要位置粘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九、出租房的户(房)主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严禁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
附件2
湛江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平面布置要求
1、住宅建筑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不得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独立设置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6米,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该防火间距可不低于4米。
5、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通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6、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电气设置要求
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设专用的充电配电箱。
2、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充电配电箱应设在充电库外、靠近库门处。
3、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4、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池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2、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配置简易喷淋、干粉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年12月29日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7.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其它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附件6
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
“三合一”场所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二、“三合一”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
三、“三合一”场所应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四、“三合一”场所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方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7
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
为着力抓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我省高层建筑抵御火灾能力,降低火灾风险,现提出以下若干防范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的设计建造及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经专家评审并通过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还应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中的消防安全加强措施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并落实以下技术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建筑首层,并能直通室外。
2.高层公共建筑应每层设置供灭火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不应设置为园林绿化场地。
4.高层建筑周边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能满足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的需求。
(二)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高层建筑,如建筑内使用功能、平面布置、防火分区设置、安全疏散设施未进行改动或变更的,可按原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作为消防安全判定依据。鼓励既有高层建筑依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三)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高层建筑应严格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综合治理。
二、特殊防范措施
对于综合治理期间内确难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改造的,实际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在明确整改计划和整改时间进度,作出整改承诺后,执行以下加强性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一)消防安全管理类措施
1.居住建筑不应与厂房、仓库合建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2.业主(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业主(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人)及租户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3.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功能检测。
4.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5.电气线路敷设应套管保护,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电线选型应按电气规范采用合格电线产品。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难燃材料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6.电动车应在室外或室内房间内停放及充电,用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及充电的室内房间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
7.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严禁下列行为:
(1)堆放杂物及设置任何影响疏散的设施。
(2)采用易燃及可燃装修材料。
(3)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电池)进行充电。
(4)擅自占用或改建避难层(间)。
8.应以同一单体建筑或住宅小区、建筑群为单位,按有关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既有高层公共建筑,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既有高层居住建筑(含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军队对外有偿服务尚未停止使用的建筑)治理技术类措施
1.建筑应至少沿一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如确实无法设置消防车道的,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2.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用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和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隔墙与住宅完全隔开,商业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时,正对开设的门窗洞口所在的房间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所在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2个疏散楼梯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楼梯应直通屋面。
(2)设置通向相邻建筑的敞开连廊(栈道)或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35人。
(3)在每层楼道外窗、阳台处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如设有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
(4)如建筑层数超过18层,还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5)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应将每层户门设为乙级防火门,并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6)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并至少每2层在楼梯间内设置一个轻便消防卷盘。
(7)建筑层数不超过18层的,各楼层楼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建筑层数超过18层的,各楼层楼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既有高层公共建筑(含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军队对外有偿服务尚未停止使用的建筑)治理技术类措施
1.对确难设置环形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必须至少沿建筑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对防火间距、楼层疏散总宽度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应全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三、附则
(一)“既有高层建筑”,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应措施要求,也可制定更为严格的防范措施。
(三)对于未按要求落实相应防火措施的既有高层建筑,应当列为有关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以及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重点巡查对象。对检查发现的相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湛霞府办〔2018〕11号
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