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8-06-07 10:25来源 : 区政府办公室
湛霞府办〔2018〕26号
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霞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霞山分局反映。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霞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湛府办〔2018〕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通过普查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霞山区全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区、街道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以及以集中处理处置方式处理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废水污染物和废气污染物的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区、街道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排放或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普查的污染物等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文件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本区园内企业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城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工作任务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属地普查统计,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与任务
霞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霞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湛江市环境保护局霞山分局,以下简称“区污普办”)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宣传培训、指导督查、汇总上报和验收表彰等工作;筹备相关会议,拟定区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向各街道普查机构发放资料,指导填报普查表;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建立普查数据库;上报普查成果,按规定发布普查结果;在本地网站设置普查专栏,编制普查工作简报,定期报道普查进展情况。
街道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本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选聘和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核定辖区内普查对象名录;落实普查工作经费;组织辖区内的普查宣传;组织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开展抽查、审核,及时补正;组织数据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汇总调查成果,按规定要求上报;编报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及时发现和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在国家和省、市统一下发的各类污染源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级各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鼓励科研院所、高校、环境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区有关部门分工
区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
区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全区能源使用情况,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霞山分局:提供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境保护局霞山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抽样调查,提供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产排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霞山道路运输管理总站: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道路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南柳河管理所:组织完成辖区内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提供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提供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做好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农业局:组织实施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做好种植业污染源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全区种植业普查单位名录、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信息,做好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统计局: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人口、能源、主要产品等相关统计数据,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对污染源普查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区海洋渔业局:会同环保、市政等职能部门组织市政入海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做好水产养殖业污染源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全区水产养殖业单位名录、市政入海排污口名录、渔业船舶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信息,做好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霞山分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四)普查对象工作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五、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工作: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启动清查建库并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
1. 开展普查动员,筹备成立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编制经费预算,2017年底前已完成。
2. 成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经费渠道,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 开展普查宣传,各地普查机构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并组织前期业务培训,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清查建库
1. 区级普查机构在市下发的生活源锅炉普查调查单位名录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下达到街道普查办,2018年3月底前完成。
街道普查机构根据下达的生活源锅炉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入户清查工作,并录入国家清查软件系统,2018年4月底前完成;2018年5月底前完成审核、汇总并将生活源锅炉名录反馈给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 区级普查机构开展除生活源锅炉外各类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下达到街道普查办,2018年5月底前完成。其中:
南柳河管理所及海洋等相关职能部门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并于2018年3月底前下达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库,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和指导开展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2018年4月前完成旱季枯水期监测,2018年9月底前完成雨季丰水期监测。
区农业局、区海洋渔业局组织实施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的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下达到街道普查办,2018年5月底前完成。
市环境保护局霞山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的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下达到街道普查办,2018年5月底前完成。
3. 街道普查机构在下达的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上,结合本地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各类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进一步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本地区普查名录库,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普查
1. 区级普查机构指导和督促各地普查机构按国家、省和市相关的普查计划、技术文件和普查要求开展普查工作,2018年2月至12月开展。
2. 街道普查机构将本地区普查名录库分解落实到具体负责单位和普查员,开展入户调查、数据采集等工作,2018年9月底前完成。
3. 伴生放射性矿的普查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核安全处和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统一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和环保部门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初测、详查和验收汇总等普查工作,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完成。
4. 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的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2018年6月至12月完成。
(四)总结发布
1. 规范管理普查档案。各级普查机构建立工业、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保管,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 开展总结验收工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底前完成。
3. 发布普查成果。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根据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工作指南、普查成果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工作,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2019年底前完成。
4. 开展表彰活动。按照表彰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工作方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表彰活动,2019年底前完成。
六、普查培训
区普查机构负责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培训贯穿前期准备阶段和全面普查阶段,培训内容包括普查理论知识、调查方法与技术、普查表填报指标解释、产排污系数手册的使用、数据录入与软件审核、数据复核与上报要求、数据库档案建立和管理等。
七、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八、普查经费
根据《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国污普[2017]3号)的规定,按照分级保障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年度普查工作任务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
普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本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和相关会议,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九、普查质量管理
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全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