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霞山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 2018-06-07 16:21来源 : 区民政局
关于加强霞山区城乡社区协商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委办〔2017〕36号)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广泛深入开展城乡协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基本原则
社区协商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自治、依法协商、民主集中制、事前事中协商和因地制宜六项原则。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村(居)民自治与社区协商良性互动,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切实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等。
(三)目标任务
广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实践,形成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机制。加快建设一批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逐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示范工作,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均衡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明确协商内容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协商范畴,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1.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2.街道办提出的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3.村规民约、城乡社区发展规划、公共设施和服务网点的选址布局、征地拆迁、环境改造、公共设施维修、社区重大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4.社区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清理、道路交通整治等公共治理问题;5.政府补贴村(社区)资金管理、村(社区)集体“三资” 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土地确权、林地开发与利用、宅基地分配、村(社区)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与分配;6.商业区和居民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旧楼电梯加装、物业服务管理价格、“三留守”人员服务、“空巢”老人服务、宠物管理、餐饮污染管理、排污管入村和垃圾收集等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7.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8.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三、确定协商主体
街道办事处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当地户籍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居民代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
涉及单个村(居)民小组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民小组的重要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牵头组织开展协商;村(社区)无法协商的,由街道党工委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确保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四、拓展协商形式
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可以采取村(居)民小组会议、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物业联席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楼栋协商等形式,决策听证、对象访谈、民主评议、民情恳谈、民意收集等方式进行协商。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搭建社区网页、网络论坛、微信公众服务号等网络协商平台,丰富和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形式。
五、规范协商程序
(一)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二)通知协商主体,公布协商信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栏、电话、网络、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告知协商时间、协商内容、协商地点、协商形式以及议事规则等信息。
(三)组织开展协商,确认协商成果。开展协商主要有四个流程:一是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第一负责人或者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审查情况、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二是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三是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建议,进行充分协商,形成初步共识;四是由协商主体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商主体签名确认协商意见。重大事项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公开征集意见、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跨村(社区)协商的程序,由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建立协商程序与村(居)民民主决策等法定程序相衔接机制。协商一致但依法需要经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上述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法律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定有规定的,协商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六、运用协商成果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和监督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按照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商成果或协商分歧情况,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成果的实施运用等情况接受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查询。协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健全协商档案资料
收集整理提出协商议题的基本依据,为社区协商建立必要的理论、政策和法规遵循,保障社会协商的目标方向;建立协商主体基本情况资料,掌握协商主体的发展动态;记录不同协商方式产生的结果,形成甄别、优选和完善协商形式的信息库;以录像、录音、图片和文字等形式,记录协商成果,为进一步协商提供参考;建立健全完善的协商档案资料,为社区协商的检查、考评和推广等工作提供重要信息支持。
八、实施步骤
我区城乡社区协商实践采取先行试点—全面推进—形成常态三个步骤进行。
(一)先行试点
到2017年11月,完成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工作。我区选取新园街道菉塘村、海滨街道海宁社区为试点,试点村(社区)要制定城乡协商工作方案。农村试点村原则上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第一、二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中确定。试点街道、试点村(社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分别报区民政局、区组织部备案。
(二)全面推进
从2018年1月开始,总结推广试点村(社区)的做法和经验,全面推进社区协商示范工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均衡发展。
(三)形成常态
到2020年,社区协商形成常态,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解决社区协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二)建立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推进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加强街道对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等不同类型村(社区)的特点,合理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强支持保障。完善城乡社区议事规则。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城乡社区协商误工补贴具体办法。
(四)加强督查指导。积极发挥组织、民政部门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作用,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检查指导,确保城乡社区协商发挥实效,实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各街道要及时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