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机关大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8-07-10 15:12来源 :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机关大院管理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确保机关工作有序运转,营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机关大院内所有部门单位及其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区机关大院日常管理、安全保卫的总负责牵头单位,房管股(保卫股)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区机关大院内各单位设联络员一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事项等联系工作。
第二章 日常办公管理
第四条 区机关大院各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在大院内喧哗,严禁在机关内打牌等娱乐;提倡文明办公,注意文明礼节,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
第五条 区机关大院各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携带大宗公用物品等外出,需出示单位证明,经安保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六条 区四套班子会议室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服务。各单位要爱护会议室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和变动室内摆设。保持会议室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不得随地吐痰,严禁吸烟。
第七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领导办公室、会议室
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各单位要自觉保持公共卫生,不得在大堂、走廊、阳台、楼顶堆放各种杂物;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箱(桶),保持地面清洁。
第八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机关大院除四害工作。除坚持正常的卫生消毒制度外,每年还要组织一至两次大规模的灭虫消毒工作,各单位应予以配合,确保卫生工作达标。
第九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机关大院绿化、美化工作。做好花木和草地的养护及管理,定期进行修剪、施肥和杀虫,确保区机关大院美观。工作人员要爱护树木花草,不得攀枝、践踏,不得在绿化区域内堆放器材、杂物等。
第十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机关大院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的亮化美化等节日氛围布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能源浪费。全体机关干部职工要增强节约意识,养成节约习惯,爱护水电设备设施,自觉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
第三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十二条 安保人员负责对出入区机关大院的车辆、行人进行询问、登记。机关大院内工作人员出入一律佩戴《工作人员出入证》;参加会议的大院外单位人员凭会议通知单进入,其余外部来访人员一律在岗亭登记。临时施工人员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出入证》出入区机关大院。
第十三条 实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来访人员如需办理信访事项的,由保安人员指引至区信访局(解放西路28号)办理,并及时报告区信访局;来访人员如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由保安人员指引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办理。有参观、检查或来访团体客人及举办大型会议的,由接待单位(会议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并提供相应信息,以便做好车辆疏导、人员指引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制度。机关大院内工作人员出入证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出入证是工作人员出入区政府机关大院的身份标识,便于保安甄别通行。出入证同时具有门禁刷卡通行功能,适用于大院门禁管理系统,可自行开启办公楼所有的门禁。
第四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五条 区属单位及个人的车辆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录入车辆识别管理系统,凭权限进入区机关大院。没有录入车辆识别管理系统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大院。禁止营运车辆进入大院。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区机关大院必须慢速行驶,时速限制在
第十七条 进入区机关大院的车辆,要严格按划定的停车位置整齐有序停放,自觉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严禁占道停车或在办公楼门前停放。对不服从指挥违规停放的车辆,将取消该车出入大院的自动识别权限。
第十八条 外来及大院干部职工私人车辆原则上不准在区机关大院通宵;特殊情况的,需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并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方可停放。
第十九条 进出区机关大院的自行车经过大门,要下车推行,大院内骑车不准搭人,不准骑“飞车”。 自行车、电动车要有序停放在规定的车棚内,不得停放在楼道、楼梯间等处。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自觉爱护机关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更改公共设施的结构或功能。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结构或改变功能的,须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机关大院水电线路、通信、空调、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维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乱装乱拉线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做好区机关大院四周监控设备的升级改造,重点部位安装双向高清监控,照明不清部位安排电子栅栏,确保区机关大院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区机关大院办公大楼的公共通道,区四套班子会议室及公共设施的照明设施、饮水机、空调设备等电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维修和保养。其他单位会议室、办公室的照明设施、饮水机等设备由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单位需要购置大功率电器的,应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否则造成线路损毁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机关大院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大院及本单位财产、干部职工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值班制度,做好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无人值守时,重要文件要入柜落锁,门窗要关紧锁牢,电器设备要关闭(有规定的除外),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存放于办公室内,防止偷盗案件、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通知大院保安值班室(电话:2173700),或报110指挥中心。
第二十五条 区机关大院实行巡逻制度。特别要加强区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突发性事件、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查。大院1、2号楼大门玻璃门智能门禁非上班时间实行关闭管理,大院1、2号楼车库门禁24小时实行关闭管理;值班安保人员要实时关注电子监控动态,及时发现和控制外来可疑人员,确保大院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完善安保人员、保洁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考勤制度,完善门卫值班、保安巡逻、安全检查制度,完善群众上访、防盗防火等突发事件预案,完善各类登记台帐,依法办事,依规管人。
第二十七条 安保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带规定装备和工作牌;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确保区机关大院安全;执勤过程中要以敏锐的目光,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爱护设施设备和公共财物,对区机关大院的一切设施、财物不得随便移动及乱用。
第二十八条 安保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勤,礼貌待客,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方便各单位、各部门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对岗位内出现的各种情况要认真处理,并且做好记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要坚决设法抓获。
第二十九条 安保人员对带入区机关大院的可疑物品要进行严格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病菌等危险品进入区机关大院。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区机关大院消防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各单位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保证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 区机关大院大楼内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配置,做到定点存放、定人负责、定期检查、定期更换。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在未发生火警时不得随意移动消防器材位置。否则造成火灾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开展普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和技能训练,使安保队员熟练掌握有关操作要领,并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议室、机房、档案室、车库等重点区域,均应配置相应的轻便灭火器材。不得在机房等关键部位吸烟,无特殊情况不准点蜡烛及乱接地线,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火源管理。严禁在办公室焚烧处理文件。
第三十四条 各楼层的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不准堆放杂物,以保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八章 用餐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教育,制订完善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和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制度,经常性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有专职或兼职消毒人员,热力消毒并保洁。做到三防四隔离。工作人员工作服帽整洁,有健康证并验讫,做到“四勤”并掌握一般卫生知识、仓库室内清洁,物品存放整齐,离墙垫高。
第三十六条 抓实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在生产操作区,严格食品卫生操作规程,清洗池荤素分开,食品不受交叉污染,上下水管道保持畅通,地面无积水。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操作间。在餐具洗涤区,安全合理使用洗涤剂干燥剂,烘干处理后保持餐具表面光滑、无油渍、无水痕,无异味;操作用具、容器归类摆放。在食品储存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鼠、防虫、防火、防潮工作。对各类物品严格分类保管,对库存物品的规格、性能、保管注意事项、保质新鲜期、日常消耗量等内容做好详细的台帐记录。
第三十七条 完善食堂安全设施管理。加强防盗、防火、监控设施建设,定期检查煤气、电器设备、线路、管道、消防器材。及时清理灶火,确保食堂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