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 2018-08-21 15:48来源 : 区旅游局
省旅游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你们制订的《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请你们颁布实施。
附件:
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旅游行业管理,提高旅游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旅游管理部门是当地政府的旅游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凡在县辖区内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接待游客为主的酒店(宾馆)、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办事处、旅游收客点、旅游参观点和度假区、旅游定点商店和餐馆、旅游商品定点生产单位、旅游学校和培训中心等从事旅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旅游经营活动均属于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应接受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旅游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国家、省、市、县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上报和落实县中、长期旅游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批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和成立旅游企、事业单位;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和保护工作;
(五)制定和落实旅游市场管理措施;
(六)组织旅游宣传促销;
(七)组织旅游单位职工参加业务培训和业务考评;
(八)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旅游交通、安全、物价、保险、旅行社年检和审计验证以及统计报表工作;
(九)搞好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完成政府与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凡在县辖区内申办旅行社、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机构,须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然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上报旅行社年检、审计验证材料,应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具意见。旅行社跨县设立旅游收客点,须经所在地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批。
第六条
在县辖区内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酒店,须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才能上报审批;开办旅游定点餐馆、商店,须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旅游酒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查,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旅游技术职称、旅游专业岗位证书的学习和考试,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
在县辖区内建设旅游景点、景区、度假区,须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在县辖区内建设旅游景点、景区、度假区,须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申请出境旅游业务分代理权,须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出境旅游业务分代理单位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置报名点,须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具意见。
第十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接受群众投诉,以及协助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县辖区内的旅游投诉案件,并报告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业的安全制度、设施进行检查;做好新开业旅游单位开业前的验收工作;参加安全事故的处理,遇有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