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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8-09-20 16:43来源 :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我区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霞办发〔2015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其中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定向化工作岗位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的专用车辆。使用范围包括:

(一) 普通公文的交换、传递。

(二) 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

(三) 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

第五条  应急用车是指用于执行情况紧急、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一)承担区委区政府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紧急情况。

(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的本单位急需公务出行。

第六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主要用于满足使用车辆所载专业技术设备的特殊工作任务需要,其他情况禁止使用。

第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公务需要。

第八条  定向化工作岗位用车是指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的工作岗位,允许继续使用的工作用车。主要用于保障鼓励参加车改但选择工作用车实物保障、未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的公务出行。定向化工作岗位用车,除上下班及公务活动之外,严禁违规使用。

第九条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区属各单位保留的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车辆。主要保障区属各单位,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之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联系工作、学习调研等集中性公务用车;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和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公务用车。

第十条  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是指区级机关接待中央和国家机关、兄弟省(市、区)来我区调研、巡视、督查等工作用车;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批准的大型活动、外事活动等用车。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机要通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机关大院外单位保留的公务车辆由各单位自行管理,机关大院内的公务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

(一)严格履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手续。除定向化工作岗位保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的使用均需填写“用车申请单”,注明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用途等,经审批后,统一派遣。如遇紧急情况,可经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后,先派车,后补办手续。

 (二)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的台账管理、使用公示制度。如实记录并坚持定期公示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地点、用途、使用人、审批人、行驶里程和油耗等。

(三)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的标识制度。除定向化工作岗位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包皮卡、大中巴、货车等原非定编车辆)一律要按省市的规定喷涂明显的“霞山公务”标识,执法用车一律喷涂“霞山执法”,同时喷涂统一的“监督电话:12345字样。报废后更新的车辆应在上牌前喷涂标识。

(四)严格执行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节假日期间,全区的定向化保障车辆除执勤备勤车辆和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余车辆必须入库或在指定地点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已封存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区纪委批准并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使用,否则作为公车私用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参改人员在霞山区(不含铁路以西)、赤坎区、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东海岛、硇洲岛)等划定区域内的公务活动,应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在规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选择利用单位留用车辆和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由机关后勤管理部门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

第十三条  在当天执行完公务后必须将车辆交回车辆管理部门集中停放,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路途较远,需要过夜的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政府大院内的公务用车要停放在政府大院停车场;其他单位可选择停放在政府大院或所在办公楼停车场;但停放场所必须书面报告区纪委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以便对车辆停放情况进行检查;公务用车严禁停放在住宅小区、酒店、餐饮及娱乐场所等。

 

           第四章  标准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务车辆维修,除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定点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公务车辆维修项目,车辆管理员要严格审核确定。车辆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必须对维修项目核对验收,认真检查更换部件的质量。

(二)公务车辆油料管理,各单位要实行专人负责,定点加油,一车一卡。加注油料必须车卡相符,严禁公务车辆油料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格落实“八个不得”的要求:

(一)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车辆;

(二)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三)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五)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车辆;

(七)不得为保留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八)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区纪委监委对区各单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规车辆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公车私用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对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工作人员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201891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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