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18-09-25 16:53来源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霞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范全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区直相关部门、市驻霞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保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办理、答复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专栏、政府对外公示栏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区政府成立由本级政府办公室、效能监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开展考评工作。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下发实施。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教育、卫生、计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霞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霞山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据《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将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霞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教育、卫生、计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霞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部门、市驻霞单位和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霞山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进行协调,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霞山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及时、准确、有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霞山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霞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街道办、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专人负责在霞山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在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立查阅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十)政府领导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十一)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十二)政府机关的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等;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街道办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九条,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私营企业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霞山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霞山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分管领导审查;三是签发领导审批并明确信息发布人。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上网信息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发布人,以及制作、审核、批准人员签字等。
第八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霞山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完善和规范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霞山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是制发或者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
第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区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义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且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政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五)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通过电传、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记录。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且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九条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依据相关行政机关的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