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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湛江市霞山区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 2019-04-19 16:19来源 : 区政协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经政协霞山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湛江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结合霞山区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提案工作总则
(一)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二)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三)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四)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区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五)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从本届区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
二、提案委员会
(七)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八)提案委员会职责:
1.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3.依照本细则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4.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遴选重点提案;
5.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6.做好重点提案督办视察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7.对提案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推荐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候选人;
8.加强与中共霞山区委员会办公室、霞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霞山区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单位及提案人的联系,及时了解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9.接受湛江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省、市(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九)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三、提案的提出
(十)提案的提出方式:
1.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2.政协全会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3.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界别,可以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4.政协各专委会,可以专委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十一)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3.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4.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格式提交。
(十二)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每年10月份之后至次年政协全会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提案,作为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处理;每年政协全会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后至当年6月底前提交的提案,作为闭会期间的提案处理。
(十三)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人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会、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四、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十四)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细则第三点规定的,予以立案。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或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
6.属于学术研讨的;
7.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8.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9.指名举报的;
10.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反映情况事实不清,缺乏分析,没有说服力的;
11.围绕已解决事项重复提出提案的;
12.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13.超越本区事权范围的。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人。在征得提案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十六)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中共霞山区委员会办公室、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霞山区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承办单位。确定后,由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持召开提案交办会,向承办单位交办提案。各承办单位对办理主体有异议的,应在提案交办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意见及理由,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退回,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重新交办。
五、提案的办理
(十七)承办提案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和意见作出书面答复。
1.提案办理工作应切实加强领导,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各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3个月内进行办理答复。确属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须商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同意延长办理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接件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提案的答复应按规范格式行文,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办理提案应注重切实解决问题,凡应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解决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若主会办单位之间对提案的办理有不同意见和分歧,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督办组(股)进行协调,提案委员会予以协助。
3.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与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4.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专委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区委、区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寄送办理复文给提案人的同时,须寄送《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5.提案答复后,如情况变化,原表示要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主动函告提案人,说明原因,同时抄送提案委员会。
6.提案人收到办理复文后,须认真负责地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寄送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办理和答复。
六、提案的督办
(十八)提案督办应在政协霞山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提案委组织实施,各专委会予以协助。倡导和鼓励提案人以各种方式参与提案的督办。
(十九)对围绕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
(二十)提案委员会应就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加强与中共霞山区委员会办公室、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案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二十一)建立、完善区领导牵头督办重点提案制度。重点提案分别由区党政一把手和区政协主席牵头进行重点督办,有关承办提案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十二)提案委员会根据各承办单位办理进展情况,开展日常性督促检查,促进办理工作。
(二十三)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活动。选择一些承办单位已作出办理落实承诺的跨年度提案进行“回头”跟踪督办。
七、提案工作的表彰
(二十四)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办理的情况,及时组织好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推荐工作。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初审推荐后,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二十五)对评选出来的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
八、附则
(二十六)本细则经政协霞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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