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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9-04-23 08:31来源 : 区体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推进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器材,是指各级体育部门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配建在城乡社区的公园、广场、单位以及学校等,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健身器材。

其他公益性健身器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体育局负责对全省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及对省级配建全民健身器材的监督。

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管理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城乡社区的公园、广场、单位以及学校等接收全民健身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器材接收方 ),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使用、管理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举、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二章 选址与配建

 

    第六条 配建全民健身器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地群众喜爱;

(二)全民健身活动较普及;

    (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四)选址符合体育科学健身原则;

    (五)能够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安全性;

(六)配建的全民健身器材应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

(七)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和维护经费有保障;

(八)有明确的维护管理团队和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

 第七条 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场地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器材应安装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

第八条  配建的全民健身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二)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三)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第九条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应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全民健身器材的宣传管理。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所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应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的移交手续;器材接收方应对照器材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器材验收接收工作。

   器材购买方应与器材接收方、器材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要求、维修费用承担责任以及物权归属等。

     第十一条 器材接收方应当对全民健身器材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要求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营利活动。

    第十三条 器材接收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标牌。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设备损坏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标牌。

    第十五条 器材接收方要配备器材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器材接收方应当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培训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者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第十八条 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应予以报废、更新或重置:

(一)器材接收方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器材;

(二)由于城市规划确需拆移的健身器材,且还未达到报废年限,器材接收方应妥善保管或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另行择址重建。

    (三)凡因健身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协调器材接收方重新选择合理位置重新安装;

  (四)器材更新、重置经费以器材接收方资金为主。

第十九条 凡因健身者不良行为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器材接收方应当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检查与监管

 

第二十条 器材接收方是全民健身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定期对辖区内全民健身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省、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多种方式每年定期对辖区内健身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切实掌握辖区内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参与全民健身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公司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体育管理干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培训,应包含器材国家标准、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课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器材接收方,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个人私自占有或故意损坏全民健身器材设施的人员,器材接收方应责成其退还或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体育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