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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 2019-05-16 10:05来源 : 区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中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保证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异议的受理

1、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异议受理审查程序及举证义务书面告知案外人,要求其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同时提交支持其异议理由的证据材料。若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由执行员记录在案。

2、执行人员收到异议书相关证据材料后次日应填写《执行异议案移送表》并将相关材料装订、编面后移交执和二庭,由执行二庭进行编号登记。

3、异议受理及审查期间,执行一庭可以对异议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二、异议审查的组织

1、案外人员异议审查采取原执行合议回避制度,由执和二庭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由局长、副局长审批发出。

2、执行二庭收到执行一庭移送的案外人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由庭长在2日内将案外人异议材料移交主办人员。

3、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合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4、合议庭对异议的处理分歧意见较大,可由庭长提交局长会议讨论决定。局长会议仍难以决定的,由局长报主管院长决定,或在主管院长认为必要性,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异议的审查

1、案外人异议的审查采取听证会形式。

2、执行二庭在选定审查人员三日内,排定听证会日期,向案外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听证会通知,并向案外异议人以外的当事人送达异议书副本,同时告知审查人员作好听证准备。

3、听证会的时间应在受理案外人异议后的七日内排定。需要延长由局领导决定。

4、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听证会通知时,应同时要求其准备提交与各自主张相应的证据材料。

5、审查异议的人员不负调查取证的责任。

6、执行异议审查听证会由审判长主持。

7、举行听证会,应就案外人及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应责令案外人及执行案件当事人明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并当庭进和质证。

8、举行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

四、异议的处理。

1、合议庭应在听证会七日内对案外人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合议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三天内送达当事人。

2、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并向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由局长、副局长审核发出。

3、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事法律文书的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将有关材料移送本院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4、执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经局长,副局长审核后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5、异议审查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员应20日内将听证评议材料并入执行一庭移交的异议材料,并经登记异议处理结果后,将异议材料移送原承办执行员。如果定驳回异议的,执行二庭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天内,由执行一庭对案件继续执行。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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