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解读《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划“红线”
发布时间 : 2018-09-07 15:14来源 : 湛江日报
国办发〔2018〕80号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国家层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昨日,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文件的新要求进行了解读。
办学条件:同时段生均面积至少3平方米
《意见》强化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场所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师资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管理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规范审批: “先证后照”
《意见》提出要“先证后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同时,《意见》明确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确保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都纳入监管范围。
规范培训:内容不超纲 进度不超学校
《意见》从校外培训的核心环节入手,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知识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培训的内容、时间、班次、进度、形式、宣传、收费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日常监管:落实年检年报和黑白名单制
《意见》着重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机制,通过落实年检年报和公布黑白名单等制度,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全过程监管。
《意见》提出,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意见》要求,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或教育部门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同时,要求各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已审批的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将黑名单信息纳入相关信用系统及平台,对相关企业进行严肃惩戒。
从严治教:严肃处理“课上不讲”老师
解决培训热问题,必须要内外联动,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提高学校教学质量,让学生在校内“吃饱吃好”,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解决好课后三点半问题,减少学生不必要的课外培训,为此《意见》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提升教学质量。要求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二是严明入学纪律。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