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5-28 16:38来源 : 本站
《湛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质监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湛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和《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Ⅲ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工作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湛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部,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湛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情况;接受省、国务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负责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质监局: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单位制订防范措施。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旅游局:参与协调A级旅游景区内客运索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处。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争取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好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及时对参保人员进行补偿等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财政局: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市质监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事发地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订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医疗救护组:市卫生计生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事发地政府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政府牵头,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市质监局负责做好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
3.1.3市质监局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接警。各单位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市、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机构)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12365、3153191、3153192。
3.2.2处警。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3.3市指挥部应成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分级响应: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技术指导。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事故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技术指导。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市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进行核实与分析,并启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上报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务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接受国务院、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具体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2.2救援程序。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立即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市)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市)、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信息报送和处理。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质监等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现场采集信息。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4指挥和协调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政府制订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应急处置
4.5.1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质监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事故的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将因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市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4责任
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因处置不力而造成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损失的单位,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商确保通信畅通。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3技术保障
各级质监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依据省质监局制订的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4资金保障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质监部门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8.2.1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8.2.2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8.2.3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8.2.4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8.3预案实施与管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