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 2022-11-25 09:22来源 : 霞山区应急管理局
一、附则
(一)为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湛江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中涉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
(三)本《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本《标准》要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五)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六)为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本《标准》中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均为法律、规章中的完整表述。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职责分工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标准》列明的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行政处罚,因不涉及应急管理部门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所以不予细化。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至2025年8月3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单位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标准》由湛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
1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出具失实报告,失实1处以上3处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出具失实报告,失实3处以上5处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出具失实报告,失实5处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1.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没收相应违法所得,并对机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5 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并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5 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并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5 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并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并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的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不含)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不含)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5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1)造成3人死亡,或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16人以上2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
4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1至2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 3至4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5至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 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因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难以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的,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至10倍计算,具体为: 1.发生一般事故的,按照6倍计算; 2.发生较大事故的,按照7倍计算。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至2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至4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5至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以及危险物品的经营、装卸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以及危险物品的经营、装卸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从业人员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以及危险物品的经营、装卸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1.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其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其从业人员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故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有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有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有30 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有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有10人以上30 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3万元以上1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有3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且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至2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 3至4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3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5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 3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 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上5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 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1.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 1 台(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2台(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3台(套)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1.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1台(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2台(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 万元以上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3台(套)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1 台(套)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1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2 台(套)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2 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3 台(套)以上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3 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7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 3 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 10 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7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1.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就投入使用,有 1 台(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就投入使用,有 2 台(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就投入使用,有 3 台(套)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7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 1 台(套、种)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 2 台(套、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 3 台(套、种)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7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1.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1.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1.生产经营单位有1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有 2 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1.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并且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者属于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1.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并且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者属于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1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 1 条以上3 条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2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 3 条以上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2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单处或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4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 30万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8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33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34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1.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35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 3 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 10 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36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1.有1至2处出口、疏散通道未按依法设置或被占用、锁闭、封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3至5处出口、疏散通道未按依法设置或被占用、锁闭、封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6处以上出口、疏散通道未按依法设置或被占用、锁闭、封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37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不构成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且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不构成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且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2 万元以上1.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 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令限期改正,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从业人员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 6.5 万元以上8.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令限期改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 8.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0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
41 | 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1.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1)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不含)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30 万元以上 65 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2)造成 2 人死亡,或者 6 人以上 10 人(不含)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5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65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1)造成3人死亡,或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14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16人以上2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14万元以上128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8万元以上142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42万元以上156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6万元以上172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72万元以上186万元以下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6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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