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服务
发布时间 : 2011-11-03 16:34来源 : 本站
收养登记服务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1998年11月4日修正,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4号)
收养登记对象和条件
一、收养条件
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14周岁以下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收养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报案证明。经公告60天无人认领方能办理收养手续。
2、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经医院检查无生育能力的证明。
5、经区计划生育部门同意抱养的证明。
6、收养弃婴的要有证明人证明(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
7、收养人申请书。
8、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体检证明。
9、被收养人的手模、脚模。
10、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相片各3 张。
11、原有子女又申请收养的,必须是收养市福利院的弃婴、孤儿,需提供的以下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
(2)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3)福利院协议书。
(4)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经区计划生育部门同意抱养的证明。
(6)收养人的体检证明。
三、服务时限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办法》的,收养登记机关自受理次日起,60日内予办理并发给《收养证》。
联系单位:湛江市霞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联系电话:2173709
地 址:联系单位:湛江市霞山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2173709
地 址: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区政府2号办公楼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