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服务
发布时间 : 2011-11-03 16:30来源 : 本站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服务
1、对城乡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优待。
2、农村义务兵家属,由镇实行统筹优待,每户年优待金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七成以上的标准发给;市区和城镇义务兵家属由入伍征集单位统筹优待,优待标准现分别为1410元/年,病故军人家属、孤老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的优待标准分别是义务兵家属标准的1/2和1/3,如今后调整即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优待金每年八月底前全部兑现。
3、义务兵家属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身份证(超期服役的还须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到入伍征集的单位或所在地的乡镇领取优待金。
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服务
1、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进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进行伤残抚恤;对在乡复员军人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
2、对上述优抚对象,每月由建设很行按规定的标准代发抚恤金和定补费,霞山区民政局每年定期对落实发放标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领取抚恤金和定补费时,须持银行办理的多种活期储蓄“一本通”及身份证、户口本。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追认烈士服务
1、军队官兵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拨款后即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2个月内兑现。
2、新中国成立后牺牲要求追认为革命烈士的,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且申报材料齐备,霞山区民政局十天内报湛江市民政局审核。
联系单位:湛江市霞山区民政局优抚股
联系电话:2179729
地 址:联系单位:湛江市霞山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2173709
地 址: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区政府2号办公楼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