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民生重点

军人抚恤金申领

发布时间 : 2011-11-03 16:21来源 : 本站

军人抚恤金申领
        政策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04]第413号)
        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 1997 ]2 号)
        三、《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 1992 ]7 号)
       申办及领取程序
        一、伤残抚恤(保健)金
 (一)对象:按规定取得《革命残疾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人员;
 (二)申办提交材料:
  在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提供材料有: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伤残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

   (三)伤残抚恤(保健)金领取
   1、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其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1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2、新评(补评)、调等级的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保健)金,从省民政厅批准之月起按规定领取。 
   二、定期抚恤金
  (一)对象:在乡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纯居民的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二)条件: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
 的;

      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
  (三)申请程序:家属本人持户口簿、报告,烈士证明书或者是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证明书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
三、定期定量补助金
  (一)对象:
   1、红军失散人员;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
   3、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二)申请程序:本人持户口簿、报告,复员证(或退伍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 审批时限: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区(市)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一次性抚恤金
  (一)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象:
   1、革命烈士;
   2、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部队离退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系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含军队文职干部,不含企事业单位职工);
   3、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4、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牺牲的无工作单位农民、学生、城镇居民等。
  (二)材料:
  领款人或委托代办人须带遗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有立功的,要带立功证书或档案材料,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财务部门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由死者的家属或单位,持上述材料,到霞山区民政局优抚股办理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手续。

联系单位:湛江市霞山区民政局优抚股

联系电话:2173729

地    址: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区政府2号办公楼三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