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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 : 2011-11-03 16:14来源 : 本站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凡属我区户籍人口、城区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200元的,村民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125元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二、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因吸毒、赌博自身生活困难的不予救济。
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5、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街道办事处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发回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程序
对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领取日期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经批准列入低保的家庭由区民政部门给予办理银行存折,每月将其享受的低保金通过银行发放。
 
联系单位:湛江市霞山区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联系电话:2173730
    址: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区政府2号办公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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