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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1-08-29 21:06来源 : 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函〔
2011〕140号

 

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粤府行复意见〔2011〕1号)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派员代表市政府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代拟市政府授权委托书和填写市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按省政府要求连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复议机构。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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