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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山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3-12-25 16:59来源 : 本站

湛霞府办〔2013〕54号

 

 

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山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霞山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

 

 

 

霞山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湛江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区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普查范围是霞山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三类国有单位(下称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普查信息登记包括可移动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文物基本情况、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和文物收藏单位主要情况等。普查信息的采纳、登记、档案建立和保密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此次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10月开始,2016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123124时。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我区的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10月至2012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开发软件,开展培训。

第二阶段:20131月至201510月。主要任务是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以区为基本单元开展文物调查、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的采集、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批、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第三阶段:2016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发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湛江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区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日常的普查工作。从区文化馆等单位抽调人员组建普查队伍。

(二)加强沟通合作。普查按照属地调查和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与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区教育、建设、卫生、国资等部门要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内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并将相关国有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汇总后报区文新局。各国有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根据区的统一要求,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

(三)提供经费保障。我区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区财政局应将区级负担的经费分别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区普查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确保普查经费和人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区文新局要广泛宣传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报道各项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介绍普查的重点成果,宣传文物工作在新时期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开展培训区文新局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业务培训,统一组织和指导各国有单位正确填写和录入普查数据,确保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质量。同时通过培训锻炼队伍,培养人才。

(七)普查数据登录和管理。各国有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