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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湛江市建成区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建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3-12-25 16:49来源 : 本站

湛霞府办〔2012〕38号

 

 

关于转发《湛江市建成区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建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市驻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建成区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建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二年十月十七

 

 

 

湛 江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湛 江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湛 江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湛 江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关于印发《湛江市建成区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建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建成区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建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湛江市建成区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建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

 

湛江市建成区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

申请建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我市城中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解决城中村村(居)民建房的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锁定旧账,禁止新账

按照锁定旧账,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为解决城中村村(居)民申请建房的实际问题,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发生,对原有违法建设划定界线、分类处理,实行疏堵结合。

(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要求,城中村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及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中村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湛江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建房。具体村庄名录见附件。

2、已编制完成并经政府批准实施村庄规划的城中村村(居)民建房按照《湛江市城中村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对经批准列入整村改造或搬迁范围的村庄不适用本方案。

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新区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审批条件

属本村村(居)民,依法取得建房用地手续或土地经村民委员会证明属于本村集体分配宅基地,建设自用房屋的可以申报建房。

(二)审批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领取并填写《湛江市市区城中村村(居)民申请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村民委员会对村(居)民建房申请进行初审,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意见。

3、村民委员会将审批表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确认村委会的意见。

4、村民委员会将审批表送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核签意见,核实建房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存在占用耕地、农田、林地、坡地等行为。

5、村民委员会持《审批表》和用地红线图、地形图、建筑方案及效果图送辖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按规划要求核实建房选址四至、层数、层高等规划技术指标,核实是否存在占用已有规划道路红线、退缩线、绿化用地、压占已有地下管线、占用河道,以及审查是否妨碍周边的道路出入和建筑体型与风格等。

6、村(居)民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送区建设局申报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区建设局审查质量与安全相关手续、施工图纸、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等有关施工现场技术资料。

建房村(居)民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通电、通水、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等手续。

7、村(居)民房屋竣工后,向区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规划要求的,在《审批表》加具验收意见,村(居)民凭《审批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三)审批要求

1、经审批的城中村村(居)民建房,顶层必须建设统一规范坡面。

2、单户村(居)民建房基底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层数及高度为6层21米以内。

3、鼓励建设联体式住宅。联体式住宅是区别于单家独户式住宅的3户以上村(居)民集中建设的单元式住宅,联建基底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可联合提出报建申请,层数及高度控制在8层28米以内。

4、村(居)民一户只能享受一次自有房屋建设审批。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存在占用已有或已建规划道路红线、退缩线、绿化用地、压占地下管线、占用河道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的,存在申请报建的地块与已有的城市规划有冲突情形的,存在古树、名木、历史保护文物范围等情形的,不予审批。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土地规划但尚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不予审批。

3、非法转让、买卖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农田、林地、坡地、集体用地等行为的,不予审批。

四、各区、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城中村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调查、清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核,发现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实行村(居)民委员会权责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的建房申报进行审核,要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要严肃追究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依法管好村(居)民集体土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制止、报告本村非法转让、买卖、抢占土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并要协助、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调查、清理、拆除行动。

(二)市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区城中村村(居)民申请建房审批工作依职权进行审批、业务指导和协调。规划部门在审批村(居)民建房申请后,要加强批后管理,同时向区城管执法分局通报。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区城管执法分局的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在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城中村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执法管理工作。

  (四)房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交易和租赁手续。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组织编制城中村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在2013年12月底前组织完成城中村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核。

(二)已编制完成并实施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中村村(居)民建房按照《湛江市城中村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申请的,层数、面积可以参照本方案批准建设。

(三)市、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六、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