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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霞山区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3-12-25 16:49来源 : 本站

湛霞府办〔2012〕30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霞山区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

结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霞有关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

 

 

 

 

湛江市霞山区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

结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2008年1月30日中央纪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财库[2007]18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库 [2008]28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有利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透明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对社会各界减少现金使用产生导向作用和辐射效应,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的进一步改善;有利于进一步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拓展银行卡支付空间,推动银行卡产业发展,促进霞山区综合实力的提升。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财政资金在公务消费前应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内,不得脱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二是要有利于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不能削弱监控管理;三是要方便操作,提高效率,减少预算单位工作量。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内容

(一)公务卡是代理银行为区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三)公务卡是以预算单位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公务车杂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费用,改为使用公务卡方式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只能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不能提取现金,主要用于办理公务消费,也可以办理个人消费。

四、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一)经单位领导批准,预算单位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在透支额度内刷卡支付小额零星商品服务等日常公务支出,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

(二)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职工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

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三)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报销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管理菜单,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经签名的POS机小票)的相关信息,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生成支付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登录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经签名的POS机小票)的相关信息核实相应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四)单位财务部门凭报销发票、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五、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

(一)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职工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职工自行妥善保管。

(二)公务卡的使用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属公务消费部分,预算单位要建立事前报批制度。

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及时办理还款。对于公务卡持卡人因报销不及时而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财务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的报销基本流程。但是各单位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重新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就本单位的现金支出管理、公务刷卡支出管理、保障流程管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三)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

(五)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发票、POS机小票、商品明细清单等),预算单位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六)根据公务卡有“免息还款期”的特点,预算单位应当在公务卡免息还款到期内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提前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七、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的相关要求

(一)各试点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根据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要求,积极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和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向本单位职工宣传公务卡的有关知识。

(二)各发卡银行、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内部系统的改造,提高系统处理能力和效率,确保公务卡交易信息传送的及时、方便和准确,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数据查询等需求,便于财政资金动态监控。同时,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步骤

按照“先试点、后扩大,先一级预算单位、后二级及基层预算单位”的原则,选取区政府系统、党委系统、街道及学校分别选取两个单位作为首批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试点单位于2012年10月1日启动公务卡结算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部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