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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

发布时间 : 2011-10-10 17:21来源 : 本网

 

第一节 机构
 
20世纪50~60年代,霞山区劳动安置、工厂企业招工均由湛江市劳动局垂直管理,并在霞山设立劳动力介绍所。1965年12月,霞山劳动力介绍所改为霞山劳动力管理服务总站。1971年,霞山区革命委员会在生产组设置劳动安置办公室,负责管理劳动和区直机关干部、纯居民子女的上山下乡工作。1980年12月,撤销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区人民政府后,在区政府设立霞山区劳动工资科。1983年,区劳动工资科组建为霞山区劳动局。局机关设计划调配、工资福利、培训等3个股室,主管职工调配、劳动就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技术培训等工作。
1982年,霞山区劳动力服务站改称为霞山区劳动服务公司,正科级(后改为副科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费自收自支。职能是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就业前培训,向企业输送临时工,开展劳动就业服务等。公司设秘书、安置、生产、社会劳动保险等4个股,编制17人。1984年10月,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湛江市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细则》和《湛江市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1985年8月1日起,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实行退休基金统筹。
1986年10月,成立湛江市霞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隶属区劳动局,经费自收自支的股级事业单位,编制3人。主要任务是改革劳动保险制度,实施社会统筹保险,对全民和集体企业单位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发放和管理。同时,区劳动服务公司也相应成立待业职工管理所。主要任务是对待业职工基金的发放和管理。
1987年8月,成立霞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任务是受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接受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争议申诉,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查、立案、调查、审理、调解和仲裁。同时,区劳动局增设劳动争议仲裁股。1988年2月,区劳动局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股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1991年4月,成立霞山区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挂靠区劳动局。主要任务是对区的老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综合管理。1993年8月,区劳动局增设劳动监察股。1994年6月,撤销霞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成立湛江市霞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7人,隶属霞山区人民政府主管,区劳动服务公司待业职工管理所归并霞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1994年8月,成立霞山区职业介绍所,隶属区劳动服务公司。1995年7月,成立霞山区劳动监察中队,为劳动局内设机构,与劳动监察股合署办公。
2000年,霞山区劳动管理机构有:霞山区劳动局,内设计划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劳动保护监察股、职业技术培训股等股室,编制11人;霞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7人;霞山区劳动服务公司,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7人;霞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霞山区老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霞山区劳动监察中队等。
 
第二节 劳动力管理
 
一、用工制度
湛江解放至1983年上半年,霞山区的用工制度,是以固定工为主体的,兼行临时工、合同工等用工制度。从1983年11月起,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将固定工制度改革为试行劳动合同制。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新招用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1986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废止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制度和“企业内部招工”的办法。但对于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照顾吸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当合同制工人。
1993年3月起,凡固定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时,必须改为合同制工人,与调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1995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对区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共78户进行改制工作,将原有的固定工改为合同制,6552名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尔后对镇(街道)办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期间,区劳动局与有关部门配合,除了组织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还举办了5期共1200多人参加的镇(街道)办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劳动工资人员培训班。是年,全区的169户企业、1826名劳动者全部按有关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2000年,霞山区实行的是“国家计划指导,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1990年至2000年,区劳动部门共招收合同制工人2155人。
 
二、就业安置
(一)城镇居民就业安置
霞山区在解决城镇居民就业工作中,贯彻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城镇居民就业。1996年,全区集体和个体经济发展到7508户,从业人员17547人,其中镇(街道)办企业162户、从业人员6832人,私营企业68户、从业人员712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44户、从业人员914人,个体工商户7234户、从业人员9089人。
1983年至2000年,霞山区累计安置城镇待业人员33667人次,其中,安置城镇复退军人74人。
霞山区1983~2000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情况表
表21-1                                                    单位:人
年度
总 计
其     中
其中招收合同制工人
安置退伍军人
1983
 430
 
 
1984
1000
 
 
1985
1200
 
 
1986
1340
 
 
1987
1410
 
 
1988
1374
 
 
1989
1500
 
 
1990
1804
136
 
1991
1328
203
 
1992
1743
244
 
1993
2471
423
 
1994
1621
242
 
1995
3036
216
 
1996
3075
174
 5
1997
2911
199
12
1998
1992
192
11
1999
2601
 75
26
2000
2831
 51
20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
196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动员和组织城镇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定》。是年,霞山区组织首批知识青年下乡。对城镇未分配工作的高中、初中毕业生和无职业的社会青年,有计划地组织分配到本区和本区以外的农林场或生产队参加生产劳动。霞山区的知识青年安置点定在湖光农场、民安公社和位于郊区的青年果牧试验农场。同时,海头公社的西厅大队、东纯大队也设有知青安置点,安置霞山区范围内的知青。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大部分回城“闹革命”。1967年,下乡插队插场落户工作暂停。1968年,恢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1年又停止, 1972年再次恢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1975年,霞山区先后动员5批共65名知青插队落户到湖光农场志满水库知青点,所需经费由市统一拨款。1964年至1978年,霞山区共动员区机关干部子女、街道居民子女上山下乡约1000人。知青下去后,享受招工、招生、参军等待遇。1978年,这些下乡知青均已先后被招工、招生、参军或病退回城就业。
 
三、职工调配
1983年以前,霞山区的职工调配工作,统归湛江市劳动局负责。1983年后,市区范围内工人调动(流动),不涉及迁户粮关系的,由区劳动局办理;市区外或涉及迁户粮关系的,报市劳动局审批。
从1986年开始,劳动合同制工人,若因生产和工作需要,准予跨地区转移。工人转移时,要办理户口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与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转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1993年3月后,在市区范围内工人调动(流动),不涉及迁户粮关系的,可打破全民企业、“三资”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所有制界限,工人可互相调动,并由企业双方直接办理调动(流动)手续,原是固定工的改为合同制工人。
1994年7月起,区属各类企业,包括全民企业、“三资”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镇(街道)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人(指劳动部门办理招收的工人)可以相互流动。凡是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人到县以下集体和私营企业工作的或自谋职业的,区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为其办理档案“寄存”业务。国营农(林、茶、渔、牧)场工人调动,由上级劳动部门下达指标计划,主要用以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调动报区编委研究同意后,送区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职工调配,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余缺情况,按照有关政策,对夫妻异地长期分居、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照顾或特殊工种需要等给予优先照顾,进行合理调配,以利于生产和工作。
1990年至2000年,调出区外工人328人,从区外调入工人1802人。其中技术工人500人,解决夫妻分居256人,其他工人1046人。2000年,调出区外工人24人,区外调入工人235人,其中技术工作46人,夫妻分居17人,其他172人。
霞山区1990~2000年工人调动情况表
表21-2                                                              单位:人

 
调出区外工人
区外调入工人
其 中
技术工人
夫妻分居
其他
1990
38
146
58
 46
 42
1991
43
143
67
 43
 33
1992
55
180
78
 53
 49
1993
16
301
59
 72
170
1994
31
282
53
 57
172
1995
43
164
42
 41
 81
1996
27
 68
21
 9
 38
1997
19
 42
11
 9
 22
1998
11
 77
 6
 5
 66
1999
21
164
59
 12
 93
2000
24
235
46
 17
172
合计
328
1802
500
364
938

 
 
四、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根据霞山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劳动部门组织培训、劳动部门与其他单位联合培训,以及社会力量培训等形式。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劳动部门培训主要是在职工人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商业系统的营业员进行本行业等级技术(业务)培训。同时,对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培训。1990年6月,为贯彻中央提出 “先培训、后就业”的方针,区劳动局成立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对城镇待业人员开展就业前培训工作。企业新招收的工人,必须按“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接受就业前培训,取得合格证才上岗。社会力量培训,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20世纪90年代初,霞山区社会力量办学主要有丽华电脑培训中心和伟金电脑培训中心等6间民办培训机构。培训项目有电脑、美发美容、服装设计、摩托车维修、电工、服务员等。申请办学机构,经劳动部门核准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就业训练资格证书》,同时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实行资格年检制度。1997年,区劳动局与市劳动局、华南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联合举办了5期电工培训班,参加培训328人。
1993年至2000年,全区参加就业前培训的城镇待业人员累计15697人,其中电脑6184人,美发美容1260人,服装设计373人,摩托车维修289人,电工328人,服务员5325人,其他技术业务培训1938人;在职工人培训累计4366人,其中参加初级业务(技术)培训1151人,中级业务(技术)1416人,参加短期培训的职工1799人。职工队伍的业务(技术)素质不断提高,劳动者竞争就业能力不断增强。
霞山区1993~2000年全区职业培训情况表
表21-3                                                                        单位:人
年 度
总 计
就 业 前
培 训
在职职
工培训
其 中
初级技术培训
中级技术培训
短期培训
1993
 4383
 2659
1724
 784
 940
 
1994
 2474
 1886
 588
 206
 350
 32
1995
 4061
 3774
 287
 161
 126
 
1996
 3399
 1997
1402
 
 
1402
1997
 1797
 1523
 274
 
 
 274
1998
 1254
 1254
 
 
 
 
1999
 1592
 1501
 91
 
 
 91
2000
 1103
 1103
 
 
 
 
合 计
20063
15697
4366
1151
1416
1799
 
 
五、再就业工程
1996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区成立了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这项工程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是年,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制订《湛江市霞山区一九九六年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方案》,并召开全区86个单位184名厂长(经理)和劳动工资人员参加的劳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再就业工作。同时,开展实施再就业工程宣传周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是年,在摸清“两类”人员(富余和失业职工)底子的基础上,分流安置了890人,占富余职工总人数1623人的54.8%;安置失业职工100人,占失业职工总人数180人的55.5%。1997年,主要抓好实施再就业工程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为152名失业职工办理了《失业证》,为563名富余职工核发了《下岗待工职工证》。1998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全区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12个,其中霞山区直属1个,企业主管部门3个,国有企业8个。同时,对全区8个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进行核准,登记造册,建立下岗职工统计制度。为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按“三三制”的原则筹集再就业资金。是年,区筹集再就业资金94.7万元,其中财政筹集33.6万元,社会筹集38.6万元,企业筹集22.5万元。1998年,虽然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筹集了下岗职工的保障资金,但有很多下岗职工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当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40人签订“两个协议”,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1999年,区制定了《关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下岗职工证》、保障资金的审核、拨付、发放和管理等一系列运作制定了具体办法。2000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36人。1999年至2000年,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396.7万元,并代下岗职工交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185.6万元。为解决保障资金问题,区多次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保障资金筹集专题会议。1998年至2000年,累计筹集再就业保障资金592.36万元。其中,财政筹集268.9万元,社会筹集160.6万元,企业筹集162.86万元。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霞山区实行了企业内部调剂、社会帮助安置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多形式,进行解决。建立两个再就业基地:美龙宫商业城,有摊位75个,安置75名下岗失业职工;租用东山钢材市场,建立火车南站服装加工场,安置了下岗失业人员300人。建立起再就业培训基地。把区协培职业中学建成再就业培训基地,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提高再就业的能力,帮助实现再就业。1996年至2000年,全区累计下岗职工6447人,分流安置4104人,占下岗职工总人数的63.6%;失业职工547人,安置再就业286人,占失业职工总人数的52.3%。
 为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霞山分局为下岗职工实行“五优一免”规定,并组织南站服装批发市场和东风农贸市场132名个体工商户与下岗职工开展“一帮一”和“结对帮困”活动,借资3.9万元,帮助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六项措施,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实行减免税费政策。区教育局为下岗职工困难户子女入学减免学杂费,特困户学杂费全免,困难户学杂费减半收取。1998年至1999年,为下岗职工特困户和困难户子女入学501人减免学杂费工27.5万元。
霞山区1996~2000年再就业工程情况表
 表21-4                                                          单位:人、万元、%

年 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下岗职工总数
1623
1624
1050
1266
884
已安置
890
1121
 619
 926
548
占总数%
   54.8
 69
   58.9
    73.1
 62
尚未安置
733
 503
431
340
336
占总数%
   55.2
 31
   41.1
    26.9
 38
筹款数
 
 
   94.7
    320.11
   177.55
其中
财政
 
 
   33.6
 133
 122.3
社会
 
 
   38.6
 70
 52
企业
 
 
   22.5
    137.11
     3.25
失业职工总数
180
 367
 
 
 
已安置
100
 186
 
 
 
占总数%
   55.5
    50.7
 
 
 
尚未安置
 80
 181
 
 
 
占总数%
   54.5
    49.3
 
 
 
进职工服务中心数
 
 
 
340
336

 
 
第三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0世纪60~70年代,霞山区工业企业都是从街道工业企业相继升格为区属集体企业,生产规模小,技术力量弱,设备陈旧,生产不够正常。区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分工专人抓此项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1989年6月,霞山区劳动局设立劳动保护监察股,区成立霞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安全生产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办公室与劳动保护监察股合署办公。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也相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车间、班组有兼职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区到企业主管部门、从企业主管部门到企业,从企业到车间、班组,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纲络。每年5月开展“安全生产周”宣传教育活动,采用宣传车、出墙(板)报、挂横额、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放幻灯片和录像等形式,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1989年5月,举办一期厂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 51名厂长(经理)参加了培训。1996年5月,区组织80多名分管安全消防的领导和安全保卫干部,参观中美化学公司消防设备及安全管理工作。同年11月,区劳动局与新世界酒店联合举办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参加和观看者共120多人。1993年至2000年,区先后召开了四次总结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大会。共表彰先进单位106个,先进个人224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994年,区政府对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颁发《任命书》,各企业主管部门也相应对其所属企业颁发《任命书》,明确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同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同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工会、卫生等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1999年8月,南站服装批发市场和湛新服装市场被湛江市政府列入“全市十大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区劳动局立即会同区公安、区工会等部门督促其停业整改。区工商部门还筹集专项资金380万元,对两个市场的消防设备进行更换,疏通场内的消防通道,使事故隐患得以消除。1993年至2000年,累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44次,检查单位877个,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2600多起,做到边检查、边整改。2000年,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取缔土制锅炉、压力容器30个,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炮竹、石油液化气点20个。1983年至2000年,全区共发生生产事故40起,重伤31人、死亡10人。
 
三、女工保护工作
1983年后,区劳动部门加强了女工保护工作,认真贯彻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在劳动用工方面,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1992年至1996年,全区共招收合同制工人2054人,其中女性1124人,女性占招工总人数的55%。2000年,全区没有发现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霞山区1983­­~2000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表
表21-5                                                      单位:宗、人
年 度
安全生事故总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1983~1992
1993
2
1
1
1994
2
2
 
1995
3
2
1
1996
3
3
 
1997
5
3
2
1998
4
2
2
1999
8
7
2
2000
13
11
2
合 计
40
31
10
 
第四节 劳动监察与仲裁
 
一、劳动监察
1993年8月,区劳动局成立劳动监察股。1995年7月,成立劳动监察中队,与劳动监察股两个牌子一套人员。劳动监察股与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合署办公。有劳动监察员6人、劳动争议仲裁员4人。同时建立外部监督机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信访制度、设置信访登记簿等。1994年至2000年,全区先后检查用工单位1211家,促其补办用工手续4700人,补签劳动合同7005人,清退童工1人。检查民办职业中介机构18家,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9家,责令整改的8家,罚款处理的6家,为求职者追回非法收取的介绍费3000元。
实行劳动年审制度。1997年,分期分批举办5期劳动年审骨干培训班,对全区410个用工单位的劳资(人事)干部进行了培训。1997年至2000年,办理劳动年审1307户次;受理群众来信信访投诉案件212宗,立案调查的212宗,结案的212宗,结案率100%;追回用工单位拖欠2498名劳动者的工资364.78万元;追回26人的押金4000元。
 
二、劳动纠纷仲裁
1987年,霞山区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区劳动局、区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劳动局局长担任。1988年2月,区劳动局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随后,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都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员133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有关劳动争议申诉,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查、立案、调查、审理、调解和仲裁。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发生争议后,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仍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提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原则,以理服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仲裁后,当事人不服仲裁的,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993年至2000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9宗,其中属开除、除名的争议案件19宗,劳动合同争议案件72宗,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案件98宗。通过调解解决180宗,仲裁处理9宗。如霞山农业发展公司以申诉人是临时工为由,拒绝支付在搬运农药过程中由于药瓶破烂使之中毒住院的住院费、医疗费,通过调解得以解决。在189宗争议案件中,涉及职工权益的599人,涉及经济问题的187.3万元。审查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18439人次。
霞山区1994~2000年劳动监察情况表
表21-6                                                     单位:宗、人、万元、份、户

年度
涉及
职工
人数
结案率%
追回拖欠工资
检查用工单位
其      中
劳动年审
补办用工手续
补签
合同
1994
12
 68
12
100
23
 90
1222
 300
 
 
1995
28
 103
28
100
36
 
 
 
 
 
1996
13
 136
13
100
21
293
1367
 
追回职介费3000元
 
1997
42
 173
42
100
 39.4
110
 
2905
 
410
1998
29
 179
29
100
 42.3
138
 
1900
 
383
1999
48
1576
48
100
139.2
210
 
1900
追回26人的押金4000元
260
2000
40
 363
40
100
 63.8
260
2111
 
 
254

 
霞山区1993~2000年劳动仲裁表
表21-7                                                              单位:宗、人、万元
年 度
案 件
 
其 中
调 解
 
仲 裁
 
涉及职工
合同
鉴证
经济
情况
开除除名
争议
合同争议
工资保险纠纷
1993
 1
 
 
 1
 1
 
 1
 758
 
1994
 2
2
 
 
 2
 
 2
1288
 1
1995
 5
1
 1
 3
 5
 
 8
4073
12
1996
 7
3
 2
 2
 7
 
 11
1340
14
1997
42
2
 8
32
42
 
261
2540
 39.4
1998
22
3
13
 6
22
 
 32
3526
21
1999
47
3
30
14
46
1
 55
2540
36
2000
63
5
18
40
55
8
229
2374
 63.9
 
第五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
(一)工资改革
1985年前,霞山区执行的工资制度是工资等级和奖金制度。企业职工的工资与个人的劳动成果、企业的经济效益脱钩。但在奖金分配上往往出现平均主义,不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1985年,按国务院有关工资改革的决定,对工资进行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1988年,区百货公司、区物资总公司等率先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由区劳动部门商同区财政部门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以上年度上缴税利作为工资总额的挂钩指标,上缴税利基数,由区财政部门商同区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浮动比例,上缴税利总额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7%,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也相应下浮。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在企业内利用自由基金(奖励基金)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企业改革后,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要按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建立正常的升级制度。
    1992年,全区已有区百货公司、物资总公司、霞山机械厂等14户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其中国营企业12户、集体企业2户,职工2768人。14户挂钩企业,是年核定的税利基数指标816.69万元,实现税利1175.23万元(其中利润564.81万元),新增税利358.54万元,税利增长44%;是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指标706.66万元,是年实发工资总额825.46万元,新增效益工资118.80万元,工资总额增长17%。
1993年起,实行企业职工标准(档案)工资升级考核制度。企业能够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经济效益好,有资金来源的,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的升级面,每年掌握在40%以内;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的升级面,每年掌握在30%以内。企业职工工资升级,由企业根据职工劳动技能高低和贡献大小等考核确定。1993年,全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增加到16户,其中国营企业14户、集体企业2户,职工2823人。凡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1994年至2000年,工资制度不变。
(二)调整工资
    1983至1984年,工资调整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三项考核合格才能升级,考核不合格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缓调。
    1985年,企业在工资改革中,有资金来源的企业自费实行新的工资标准。企业工资套改时可浮动升级,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最高增资月人均不得超过17.5元,没有资金来源或亏损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资金,允许在月人均增加5元以内进入成本,但不能再搞浮动升级。
    1986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全区按企业职工人均增加1.8元计算增加工资总额。
    1988年,解决1985年企业工资套改时浮动升级问题。1985年工资套改时实行浮动升级的职工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允许将浮动升级工资固定并进入档案工资,计入成本,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浮动升级工资。
   1989年,解决企业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不再统一调整工资。对于1987年以来实行了浮动升级的企业,允许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没有浮动升级的企业,也可以在职工原档案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一级标准工资。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1987年以来已经使用奖励基金安排职工浮动升级的,允许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没有安排浮动升级的企业,也可以在职工档案工资基础上平均增加一级标准工资。给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离休费、退休费,同时适当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到50~55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提高到60~65元,不符合退休条件而退职的提高到40~45元。
    1991年,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新的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个等级增加6元工资额。参加调整工资标准的区属企业68户,其中国营企业28户、集体企业40户;参加调整工资标准的职工5892人,其中国营企业职工3549人,集体企业职工2343人。调整工资标准后,月增加工资额35352元,其中国营企业职工增加工资额21294元,集体企业职工增加工资额14058元。
1992年,建立职工标准(档案)工资考核升级制度。从是年起,企业能够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经济效益好,有资金来源和支付本企业职工标准(档案)工资半年以上储备金,经劳动部门批准,每年可安排部分职工考核升级。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效益指标基数不下降的前提下,可按25%升级面安排;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实现税利比上年增长1%,可安排2%的职工升级,但升级面最多不超过职工人数的25%。
1993年,执行企业参考工资标准。参考工资标准不再划分工资区类别和产业,干部和工人执行同一工资标准。凡实行国营企业工资制度和企业干部、工人工资标准的,是年8月30日在岗的职工均实施企业参考工资标准。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执行。选择参考工资标准以经济效益和企业负担能力而定,经济效益好的选择高标准,经济效益一般的选择中标准,经济效益差的选择低标准。全区区属国营和集体企业共89户,套改参考工资标准的职工6104人。套改参考工资标准后,人均月增资额575.715元。
2000年,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调整工作指导的通知》精神,结合区属企业职工多年未升过级,基本工资明显偏低的实际,对45户企业,3185名职工进行调整标准(档案)工资。调整工资后,月增资额33.7万元。
 
二、职工福利
(一)职工福利基金提成
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14%从成本中提取。职工的福利费主要用于福利设施和生活困难补助。
(二)职工假期待遇
法定节日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为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在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
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年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
探亲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报销。
女职工生育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接生费由企业支付。
(三)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待遇
医疗期。企业职工因病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可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医疗期。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者,按本企业工龄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医疗期超过6个月时,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医疗待遇。区属企业均已参加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制度,按湛江市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四)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退休后,按社会保险部门的规定,按月发放退休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职。退职后,按社会保险部门的规定,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五)职工死亡抚恤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按《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生活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丧葬补助费为3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为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为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为3个月工资。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时,手术费及药费由企业报销二分之一,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个半月工资;抚恤金按职工因工死亡或患病、非因工死亡待遇领取(生活补助费等一次性救济金)。
(七)住房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从1997年1月起,所有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给职工本人。
 
第六节 社会保障
  
一、社保制度建立与改革
霞山区社会保险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由湛江市劳动部门负责管理,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首先在人数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和私营工业企业实施,然后逐步推行到建筑业、商业等行业。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社会保险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为克服现行职工退休金由原单位支付,负担畸轻畸重的弊端,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以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1984年,霞山区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细则》和《湛江市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于是年10月,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进行统筹。1985年7月,霞山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颁发湛江市霞山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细则的通知》,于同年8月1日起全区实施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统筹基金按单位在职固定职工基本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的19%比例征收。
1986年4月,为了与调整工资所增加的工资相适应,将退休人员的生活费补贴(企业12元、事业17元)列入统筹项目。尔后,社会保险工作不断扩大统筹范围。1986年10月,全区开始实施职工失业保险。1987年4月27日,霞山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颁发湛江市霞山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于同年6月1日起全区实行区属集体单位退休基金统筹。1992年5月,全区实行社会工伤保险。
1997年,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7月起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适当调整。具体做法是:调整个人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记账规模;调整养老金结构和标准;调整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统一养老基金的转移方法。
1998年11月,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从2000年5月起,霞山区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了市级统筹的医疗保险,至2000年底,全区有8604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霞山区1994~2000年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情况表
表21-8                                                                单位:人、万元
年 度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参保
人数
基金
收入
基金
支出
参保
人数
基金
收入
基金
支出
参保
人数
基金
收入
基金
支出
参保
人数
基金
收入
1994
 8215
554
423
 
 9
1.2
 
20
 3.4
 
 
1995
12198
719
698
 
 9
1.5
 
25
6
 
 
1996
11707
734
847
7205
11
3.8
7205
26
17
 
 
1997
14140
701
864
5441
12
3
6018
20
15
 
 
1998
14095
703
895
5167
21
9
5736
37
20
 
 
1999
10909
643
1027
9539
13
46
9539
93
97
 
 
2000
14425
1282
1231
9488
29
10
9306
152
111
8604
371
 
 
二、养老保险
1984年,霞山区先后在区属企业中实行了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不同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单位按合同制工人的月工资总额的18%提取,合同制工人本人负担3%(从月工资中扣除),其保险待遇与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相同。固定工是从单位工资总额中统一提取,从1990年起建立个人账户,临时工从1988年7月起,单位缴纳养老基金13元,个人缴纳2元。
1992年9月起,霞山区实施市政府颁发的《湛江市一体化统筹暂行办法》,把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劳动者,打破了单位所有制和不同身份职工的界限,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统一退休制度,统一待遇、统一基金和统一管理。从1995年1月起,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1998年,全区的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保局实行100%社会化发放,委托银行直接发放养老金,确保离退休人员足额、按时领取养老金。2000年12月,全区参加养老保险人数14425人,其中退休人员2732人,月发放养老金93万元。
 
三、工伤保险
1992年5月1日,霞山区全面实施社会工伤保险工作。是年全区参加工伤保险单位153个,4121人。1996年8月12日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工作统一了制度和标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措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分别是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1% 、2% 。1992年5月至2000年12月止,全区参加工伤保险单位236个,参保职工9488人,累计受理工伤事故27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5.8万元。
 
四、失业保险
1986年10月,霞山区开始实行职工失业保险。是年,全区参保单位156个,参保者5612人,统筹基金18万元。1995年,参保单位增至232个,参保者8129人,统筹基金25万元。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失业保险条例》。湛江市也相应制定了失业保险规定,扩大了救济范围,提高了救济标准。救济对象由原来4种人增加到7种人,救济标准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人员同时享受医疗保险。至2000年底,霞山区参保单位259个,参保者9306人,统筹基金373万元。1986年至2000年,累计发放失业救济9488人次,发放失业救济金300万元,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
 
五、医疗保险
1999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0年5月,霞山区开始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是年,全区参保单位106个,参保人数8604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于2000年5月起,按“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原则,采取分步过渡的办法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属企业列入参保范围。至2000年12月止,收缴医保基金371万元。
 
六、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霞山区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始实施,保障标准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当时霞山城区居民保障标准150元,农村村民保障标准70元。主要补助四类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简称“三无”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是年,全区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195万元。随着市场物价指数的提升,低保救助金标准也不断调整和增加。2000年,城区居民低保救助标准提高到195元,农村村民提高到91元。1997年至2000年,全区累计发放低保保障金97.5 万元。2000年,全区发放低保保障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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