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军事 民政
发布时间 : 2011-10-10 17:20来源 : 本网
第一节 区人民武装部
一、机构
1986年3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武装部成立,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湛江军分区,是地方党委的军事工作部, 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受湛江军分区和中共霞山区委双重领导。设军事科、政工科、后勤科。同年6月,霞山区人民武装部撤销现役建制,改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武装部,不设科。1996年4月,区人民武装部重新划归现役建制,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武装部。设军事科、政工科、后勤科。区人民武装部受湛江军分区与中共霞山区委的双重领导。区人民武装部设部长、政治委员、副部长、科长、参谋、干事、助理若干人。
区人民武装部建立后,充分发挥军地管武装的作用,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兵员征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援政府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1989年,区人民武装部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评为民兵工作先进单位。1992年,被广东省军区评为人武部正规 化 建设和国防建设达标先进单位。1986年至2000年,连续15年被湛江军分区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1987年11月至1997年9月,区人民武装部下辖区直属机关武装部、海头镇武装部。2000年9月,全区增设6个街道武装部。镇、街道的武装部受区人武部与基层党委的双重领导。基层武装部设部长或副部长、干事等。2000年底,区人民武装部下辖直属机关、镇、街道武装部共8个。
二、兵役与征兵
(一)兵役制
中国共产党从拥有自己的军队开始,新中国成立初期,都是实行志愿兵役制。大批农村青年和知识分子自愿加入人民军队,参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 新中国成立初期,志愿兵的条件:凡热爱祖国、跟共产党走、身体强壮、五官端正、年龄在16~35岁之间(1951年以后改为19~25岁)的男性公民,体检合格后均可入伍。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人民军队长期实行的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对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以及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有明确的规定。1978年3月,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月31日后,按照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面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服役年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各为4年。1999年3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均为2年。同时对士官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士官分期服役等一系列新的士官制度。
(二)征兵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今霞山区域的征兵工作由湛江市人民武装部(兵役局、警备区)组织实施。1986年,霞山区人民武装部成立后,为了作好征兵工作,区、镇(街道)两级均设立征兵常设机构,按有关征兵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征集,一般在每年的秋季或春季进行。先在区内全面宣传发动,对自愿报名参军的青年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再由区、镇(街道)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三方共同研究决定,最后由区人武部正式批准。应征新兵由接兵干部带往部队。1984年,改革接兵工作,采用送兵、接兵和自行报到相结合。新兵较多又集中到一个部队的,由地方送到部队;新兵较少的由部队派人接;少数零星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1988年后,又以部队派人接兵为主。2000年,实行新的《征兵工作条例》,征集18~22周岁青年,农村青年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城市青年为高中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放宽至22周岁。征集女兵,对象为应届高中毕业的女学生,年龄放宽至17岁。征集兵员的文化程度明显提高。2000年,大学生数占应征人数的5.6%。1958年至2000年,全区共征集兵员9680人,其中2000年征集兵员153人。
第二节 民 兵
一、组织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今霞山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街道、学校、机关和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均建立了民兵组织。公社组建民兵团,大队组建民兵营或连,生产队编为排。1962年,根据国务院颁发《民兵工作条例》,对民兵组织进行了整顿。1981年11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意见》精神,霞山区民兵、预备役工作转变了指导思想,即由立足早打、大打的临战状态,转到和平时期注重长远建设的轨道上来。同时,按“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住重点、打好基础”的方针,对全区民兵组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民兵层次结构,由原来的武装民兵、基干民兵、普通民兵改编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撤销区、公社民兵师、团组织,建立基干民兵团、营组织,增设民兵专业分队。基干民兵由1980年的1万人减少到1981年的4000 人,减少60%。1984年,国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1988年开始,全区无论农村、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都逐年按照服兵役的条件调整登记,建制为营、连、排、班。1988年,全区民兵总人数21876人,其中基干民兵1868人。1997年,根据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霞山民兵组织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结合兵役登记、征兵工作,及时调整巩固民兵工作,适当增加了民兵应急、邮电通信、工程抢修、医疗救护等部分专业分队,使民兵组织更加适应经济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至2000年底,全区民兵总人数2万多人。
二、训练
民兵的训练重点是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1950年至1952年,西营区民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支援解放海南岛战役和配合部队开展清匪反霸斗争。1953年春,湛江市根据粤西军区第一届人武工作会议的部署,组织了民兵骨干训练,参训骨干600余人,时间3~5天,训练内容为射击、投弹和单个军人动作。1958年至1959年,人民公社化和大办民兵师期间,掀起了群众性的练兵热潮。1966年至1972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民兵训练处于停训半停训状态。1973年,根据解放军总参谋部《三年训练纲要》规定,全区民兵恢复正常训练,训练科目有射击、投弹、队列等,方法是以小型、就地、分散、业余为主。1974年开始,民兵训练除完成以上训练内容外,还增加近战夜战等科目训练。1981年后,主要抓基干民兵训练。训练对象以干部骨干和专业技术兵为主,训练内容以“四会教学”为重点,训练时间为两年一个周期。1984年后,训练时间作了适当调整。1990年6月,霞山区民兵参加湛江军分区组织的城区民兵应急分队进行点验,并在市区主要街道进行演练。是年8月,霞山区民兵高炮连参加广东省军区组织的民兵高炮射击考核,取得较好成绩。2000年8月,霞山区民兵配合海军“2000·08”渡海登陆综合演练,受到海军首长的赞扬。
三、社会活动
(一)支援前线
霞山区人民具有强烈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在抗日战争期间,西营(今霞山)人民积极支援八路军抗战工作。民国29年(1940年)夏,中共中央指示八路军驻香港办事处廖承志为海南购买一部火力发电电台,由海上运到广州湾。西营民兵林裕、林魁接受任务后,先把电台秘密送到硇洲岛,再安全转运海南,受到上级的表扬。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西营人民在为前线运送粮草、弹药及护送伤员工作中,先后有林普中、林毓精、吴福田等23人献出了生命。在解放海南战斗中,西营民兵积极投入支前工作,利用民船、汽车、牛车参加运输,维护和抢修公路桥梁,筹集粮食、柴草、马料等各种物资一大批,其中粮食13万多斤。此外,还献出渔船50多艘,发动250多名船工帮助渡海部队修船和造船,为解放海南岛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参加经济建设与抢险救灾
民兵作为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除参加军事训练及其它活动外,平时均投入各个行业的经济建设。尤其在参加较大工程和抢险救灾中,生力军的作用更为显著。1957年7月,在湛江港的建设中,全区出动民兵1万多人。他们发扬军队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克服食宿条件差、无施工经验等多种困难,不分昼夜,苦干实干,充分发挥民兵突击队的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工程建设的生力军。在整个施工期间,先后有4000人次受到嘉奖。1972年11月8日,7220号台风在吴川沿海登陆,霞山区遭受严重的洪水灾害,全区出动民兵2000多人,安全转移群众500多人。1998年8月,9808号和9815号强台风袭击湛江,霞山区武装部组织出动民兵达10万人次,安全转移群众17300多人,抢救物资21200多吨,为群众修复房屋500多间。
第三节 驻霞部队
霞山区地处战略要地,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一直有重兵驻守。民国时期,国民党的第62军军部和直属部队曾进驻西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军都以今霞山区域作为重要基地之一。海军南海舰队司、政、后等重要机关都驻在这里。2000年,霞山区辖区内的驻军有海军、陆军、武警、边防、消防等部队。
海军南海舰队
1950年12月3日,在广州组建中南军区海军。1955年8月6日,被中央军委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1964年7月15日,南海舰队司令部、政治部从广州移驻湛江。1985年,舰队进行精简整编,机关只设司令部、政治部,撤销后勤部。
海军南海舰队湛江基地
1952年12月8日,组建海军西营基地,隶属中南军区海军建制,1955年8月归南海舰队建制。基地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工程部、军法处、军械科等。1957年3月5日,海军西营基地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湛江基地。1964年5月12日,湛江基地与川岛水警区合并,沿用川岛水警区番号,海军湛江基地番号撤销。1985年9月20日,南海舰队以后勤部为基础,重新组建湛江基地,归南海舰队建制。
海军南海舰队工程船大队
1975年9月8日组建。1976年7月19日,改归南海舰队工程指挥部建制。1985年11月1日,划归湛江基地建制。
海军南海舰队通信总站
1975年12月15日组建,为南海舰队司令部建制。
海军湛江物资供应站
1976年6月22日组建,归南海舰队后勤部建制。1983年9月lO日,改称湛江物资采购供应站。1985年11月1日,改归湛江基地建制。
湛江边防检查站
1951年6月组建,隶属广东边防局,驻湛江西营。1957年初移交湛江军分区代管。1959年12月移交地方公安部门建制。1966年再移交湛江军分区代管。1973年lO月移交地方公安部门。
第四节 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
一、国防动员
(一)机构
1996年4月,湛江市霞山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由中共霞山区委书记任第一主任,区武装部部长、政委以及分管武装工作的副区长分别担任副主任。成员由26个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经济动员、人民武装、政治动员等5个办公室。
(二)保障能力
兵源。霞山区下辖1个镇和6个街道办事处,32个村民委员会、 54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34.11万人。在未来战争中,霞山区的兵源主要来源于适龄青年,复员、退伍军人,民兵等。从1986年开始,为适应未来战争动员工作速度快、兵员多、质量高的要求,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带战时背景的兵员动员预编人员的对应训练,为战时实施快速组建补充扩编部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医疗救护。战时医疗救护除了部队医疗机构以外,还可动员地方进行救治。2000年底,霞山区内有医院11间、医务人员5049人、共有床位3317张,能为战时医疗救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常备物资。2000年,霞山区建有储备各种物资仓库数十个,总储量30吨。
可转军工生产及修理能力。2000年,全区有车辆制造厂1间,年生产能力300辆;车辆修配厂11间,年修理能力9300辆;船舶修理厂1间,年修理能力6艘;食品生产厂1间,年生产能力15371吨。此外,还有通信设备厂、制药厂、制氧厂等;通信专业技术人员179人,通讯设施、容量148万路端;汽车车辆总数2585辆;船舶总数77艘;港口2个,通过能力49.37万吨次、1.7万人次;民用机场1个,跑道长2400米、宽60米。
二、人民防空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霞山区的防空工作,由市人民武装部(警备区)和市政府领导,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1986年3月区人民武装部成立后,区人民防空工作主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霞山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并成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2000年,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由区直属人武部代管。
1979年2月湛江市人防领导小组制定的《人口疏散紧急隐蔽预案》。根据该预案,本辖区人口除向人防工事疏散隐蔽外,向城郊疏散路线为:工农街道向三岭山方向疏散,爱国街道向海滨公园和菉塘村以北方向疏散。至2000年底止,辖区已建成可供人员掩蔽、通信指挥、医疗救护等掩体、地下室、坑道、地道的人防工事46个,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可容纳2万人;疏散区4个,同时能容纳20万人防空。
80年代初,防空警报由原来手摇报警器发布更新为电控,实现了有线集中控制发放信号。1982年底,霞山辖区内共安装4千瓦双翼卧式有线电动音响警报器13台,其中由市人防办统一控制发放警报信号的警报器10台,由单位自控的警报器3台。2000年,全区装备了广播电视分中心,人防程控交换机,人防专用的单边带电台以及无线电短波数传系统。
第五节 民政
一、机构
1962年前,霞山区的民政工作由中共霞山区委工交部兼管。1962年,霞山区正式成立民政科,专职干部3人。1978年撤科设局,下设3个组,即社会组、转业退伍组和人事婚姻组。1980年,又恢复为科,内设3个组。1981年科改为局,原设3个组不变。1984年6月,霞山区升格为县级市辖区后,霞山区民政局设3个股1个办,即民政股、优抚股、救济股、复退伍军人办公室。1987年复退办改为安置办。1990年增设人秘股,原救济股改为城福股。1998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霞山区民政局内设局办公室、优抚股、社会福利股,社会事务股、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5个股室,主管优待抚恤、退伍安置、拥军优属、社会福利、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管理等工作。行政编制7人,事业编制3人。1997年,成立霞山区殡葬管理执法队,为全民所有制股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隶属民政局管理。2000年,全局工作人员12人。海头镇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配有民政助理,负责民政工作。
二、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西营(今霞山区)区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消除了一些干部、群众的封建婚姻思想,许多青年男女冲破封建习惯势力的束缚,自由恋爱,建立美满的家庭。是年,区设立了婚姻登记处,凡自愿建立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有关登记。198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区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学习、宣传新《婚姻法》活动,并从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婚姻法》,区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新《婚姻法》和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方法》,对符合登记结婚或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公民准予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结婚登记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男年龄不早于22周岁,女年龄不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不是直系血亲和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又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可以申请登记结婚。由当事人提交身份证、单位(或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军人驻军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填写《结婚登记申请表》,亲自签名并按上手印,由领有《结婚登记员证书》的登记员审查,经认定当事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后,准予登记结婚,发给《结婚证书》,一式两本,男女当事人各一本。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从1950年5月至1980年9月,全区办理结婚登记有36326对。1980年10月至2000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共39922对,其中,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人数最多,共2118对, 2000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人数最少,只有1688对。
(二)复婚登记
原为一对夫妻经办理离婚手续后,经过若干时间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时,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在发给《结婚证书》时,收回《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同时在结婚申请上注明“恢复结婚”四个字作备查。从1950年5月至1980年9月,全区办理复婚87对;1980年10月至2000年,全区办理复婚登记共829对。
(三)离婚登记
是指作为夫妻的条件已失去而采取的婚姻形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双方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陈述夫妻感情破裂,失去夫妻关系基础的情况之后,如经过调解凡能促进双方和好的,尽量不办理离婚。如只是一方提出离婚或在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不成协议,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只有在符合婚姻登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时,婚姻登记机关才准予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的由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和《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是现役军人的加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由登记机关进行调查,查明双方确实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妥当处理的,给予办理离婚,发给《离婚证书》,夫妻关系从此结束。1950年5月至1980年9月,全区办理离婚291对。1980年10月至2000年,全区办理离婚登记共1084对,其中,2000年,办理离婚人数最多,共225对,1985年,办理离婚人数最少,只有7对。
(四)涉外婚姻登记
霞山区最早的涉外婚姻登记是1978年。当时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需提供:结婚双方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单位证明,国内公民应持有公社一级关于年龄、职业、婚姻状况的证明,外籍人士需持有回乡证、身份证、护照。1978~2000年,霞山区共办理涉外婚姻登记345对。其中,1978年,2对;1979年,19对;1980年,24对;1981年,20对。1982年至1991年,霞山区没有涉外婚姻登记。1992年,38对;1993年,40对;1994年,29对;1995年,34对;1996年,31对;1997年,38对;1998年,22对;1999年,20对;2000年,28对。
霞山区1980年~2000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表20-1 单位:对
年度 | 结婚 | 复婚 | 离婚 |
1980 | 162 | 6 | 21 |
1981 | 2170 | 58 | 10 |
1982 | 2079 | 35 | 12 |
1983 | 2058 | 34 | 15 |
1984 | 2041 | 40 | 11 |
1985 | 2030 | 55 | 7 |
1986 | 2121 | 60 | 9 |
1987 | 2043 | 28 | 15 |
1988 | 2049 | 39 | 17 |
1989 | 2082 | 51 | 26 |
1990 | 1852 | 30 | 23 |
1991 | 1712 | 23 | 16 |
1992 | 1802 | 33 | 17 |
1993 | 1913 | 41 | 18 |
1994 | 1917 | 21 | 40 |
1995 | 1948 | 27 | 87 |
1996 | 2038 | 25 | 89 |
1997 | 2118 | 61 | 145 |
1998 | 2054 | 48 | 101 |
1999 | 2045 | 70 | 180 |
2000 | 1688 | 44 | 225 |
三、救济赈灾
(一)社会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霞山区人民政府对社会救济工作作为重要的行政职责,凡属区范围内符合救济条件的都予以应有的救济。主要对象:因丧失劳动力又无亲人照顾而生活十分困难的;因遭自然灾害,一时生活无着落 的;因失业而不能维持一家最基本生活的。区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和发动社会捐助予以救济。1984年至1990年,农村救济费23万元;城镇救济费26万元,其中退职老人救济7万元;其他生活困难救济12.5万元。1984年至1990年,用于救济方面的共有95万元,其中1990年14.8万元。在城区,因子女、配偶无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组织服务队帮助其解决生活出路,按救济条例,每年经济收入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给予最低生活补助。1992年至1995年,区政府用于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的经费64.5万元。1996年开始,政府加大社会救济的投入。1996年至2000年,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213.9万元。2000年全区有低保人员1848人,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61.4万元。
(二)自然灾害救济
霞山区地处沿海地带,历年来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是风灾,有时也有风潮水灾和旱灾。对自然灾害,区委和区政府采取“以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出现了灾情,及时组织有关干部深入灾区了解灾情,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发放救济物资及救灾款。1954年9月,西营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12级以上强台风袭击,人民群众损失严重,区民政部门及时将灾情向上级汇报,给受灾群众发放救济款,同时发动和组织群众生产自救。1984年至1990年,共给农村发放灾害救济款23.3万元,被救济者2099人。此外,还向灾区农民低息贷款和廉价出售种子、化肥、农药、建材,让灾区农民通过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1990年至2000年,全区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共137万元。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各个年份发放救灾款有所不同。正常年份发放救灾款在2~7万元之间,1996年,由于遭到历史罕见的强台风袭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到严重损失,为了帮助广大居民渡过难关、重建家园,区发放救济金73万元,1997年又发放29万元。2000年,自然灾害救济金为4.7万元,被救济者1342人。
霞山区1983~2000年自然灾害救济情况表
表20-2 单位:户、人、万元
年度 | 户数 | 人数 | 金额 | 年度 | 户数 | 人数 | 金额 | |
1983-1989 | 449 | 1571 | 5.5 | 1995 | 163 | 571 | 2 | |
1990 | 139 | 486 | 1.7 | 1996 | 1390 | 4866 | 73 | |
1991 | 188 | 657 | 2.3 | 1997 | 552 | 1933 | 29 | |
1992 | 419 | 1467 | 5.1 | 1998 | 612 | 2142 | 7.5 | |
1993 | 171 | 600 | 2.1 | 1999 | 416 | 1457 | 5.1 | |
1994 | 367 | 1286 | 4.5 | 2000 | 383 | 1342 | 4.7 |
注:灾害救济款国家补助占75%;集体补助占25%
四、社会援助
(一)老、孤、病、残人员供养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区内失去家庭依托的老、病、残者,均由区民政局负责妥善安排到国家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进行供养。1984年至2000年,全区共安置到福利院、敬老院45人,其中安置到解放、爱国街道敬老院9人,宝满敬老院20人,松树港医院16人。
对于老、孤、病、残人员的供养,有的则由国家定期定量发给救济金,有的由集体单位提供“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受保对象称为“五保”户。“五保”供养工作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2000年前,五保供养由乡镇统筹解决,分为集中供养和散居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的标准每人每月150元,散居供养的根据村级的经济而定。经济条件好的村委会,五保供养标准较高,如石头村、菉塘村、新村、东山、屋山等村委会,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80元,还有其他的补贴;经济条件差的村委会,五保供养标准一般每人每月70元左右。2000年后,每人每月生活供养标准为100元,由区财政局按月拨款,实行社会化发放。为了切实解决社会上的“五保”老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的实际问题,1965年至1986年霞山区先后办起敬老院4所,把社会上的“五保”老人供养起来。4所敬老院:爱国街道敬老院,建于1965年,总面积300多平方米,可供养50个“五保”老人;工农街道敬老院建于1982年,总面积70多平方米,可供养10多个“五保”老人,1990年停办;解放街道敬老院,建于1979年,总面积60多平方米,可供养10个“五保”老人;区民政局主办的区敬老院,拥有建筑面积640平方米的四层楼房,可收养30多个“五保”老人。街道办的3所养老院所收养的“五保”老人,其生活起居,均由各街道办及居委会干部轮流负责照顾、护理。
其他需要社会援助的供养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供养。有的由于家庭负担过重,生活水平低于本人所在单位劳动所得的基本标准的,或者因天灾人祸的,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这些都可以获得其所在单位的福利补助。有的虽然有劳动能力,但尚未获得劳动岗位,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则由民政部门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机会,或直接联系单位,推荐工作。对于劳改、劳教期满释放归来无业可就的,由区民政部门按政策,帮助联系单位、介绍工作。单位不肯接收的,则组织成立各种修理队、装卸队、服务队、建筑队,以解决生活出路。
(二)孤儿弃婴收养
霞山区没有社会福利院,辖区范围内发生孤儿、弃婴的则由镇和各街道办分管辖区负责,即由镇、街道民政助理将孤儿弃婴直接送市福利院收养。1986年至2000年全区共收送弃婴72人。
(三)社会福利募捐
1987年12月,霞山区成立区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同时开始发行社会福利奖券。其根本宗旨是: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把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兴办为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和孤儿服务等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改变社会福利资金全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的状况。1995年,由发行社会福利奖券改为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销售及有关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1987年至2000年底,霞山区先后开展社会福利募捐活动15次,共募集资金530万元,物品(衣服为主)约11万件。
五、社会优抚
霞山区的优抚工作,由区民政局优抚股专职负责。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本区对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各个时期都有所不同。20世纪50年代,区内的烈军属只有一些临时性的定量补助,每户每次一般只有5~10元,补助粮食一般是10~20斤。
60年代初,根据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优待烈属、军属和残疾军人的规定》,霞山区对于孤老烈属、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的子女,已经丧失劳动力而其子女又确无能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和三等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而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定量的补助。
从1979年开始,霞山区规定:凡属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6~12元,属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0~15元,城区的每人每月补助15~20元。对家庭人口多、收入不足维持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烈军属和生活十分困难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也同样享受定期定量的生活补助。对于其他的优抚对象,则采取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方法解决。1979年至1981年,霞山区烈属100人,义务兵家属183人,每年每人优待金标准424元,共发放优抚金24万元。
1982年,根据《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试行办法》,霞山区规定,凡属农村的,优待金额按半个至一个全劳动力一年收入计算优待的标准。从当时的实际收入折合现金计,为每人每年150元。对于城镇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家属,则实行普遍优待。属于单位入伍的,则按本人每月原基本工资额的二分之一(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家属;属待业青年入伍的,由原应征入伍的所在城镇、街道办的生产服务单位所取得收入或从其他收入中按月20元发给家属。此外,有的是由父母所在单位按每月每户一次发给240元(父母不是一个单位的则其双方单位各负责一半)。烈属、军属、残废军人,除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之外,在子女升学、就业、学费和医疗费减免、发放助学金和救济物资以及化肥、农药、建材的供应等方面,其条件与群众等同的均享受优先照顾。
1990年起,凡属农村青年入伍的,其家属每年可享受的优待金则按当地上年度的人均收入的七成金额发给,按1989年的人均收入七成计,即每年每户发给480元;对职工入伍的按当年的基本工资发给。2000年,城市按1436元、农村按2268元的新标准定额发给优待金。全年共发出补助金16.8万元,其中,农村入伍50人发11.34万元,职工入伍38人发5.46万元。
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主要是根据上级规定的,“从那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进行各得其所的妥善安置。区民政局专设了退伍安置办公室,设专人专职负责。每年逢退伍期间,必须派出专人做好接待安置工作,对回来报到的每一个退伍兵,都给予认真登记和帮助办理落户手续。1950年至1979年全区接收退伍兵3647人,安排2480人;1980年至2000年,接收退伍兵2196人,到2000年底已安排工作的1188人。
七、水库移民安置
1957年至1960年期间,湛江地区兴修水利,建筑大、中、小型水库,对库区的原驻村民进行搬迁异地安置。期间,被安置到今霞山区的水库移民共有634人。其中,1957年湛江市郊区在三岭山兴建赤溪水库,搬迁原属新鹿区(今海头镇)百蓬乡沙沟村。该村共有村民48人,迁出后被安置到今海头镇百儒村安居落业,成为百儒村村民,享有村民权利。1960年,湛江地区行署兴建高州水库,高州、信宜两县的马子、尚文、高城、新里等村共586人迁入湛江市区。湛江市政府重视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由市政府投资,在海头公社(今海头镇)新村东侧的新塘尾岭(实为丘陵),划拨出一块土地建设移民新村——方兴村,统一安排给予水库移民居住,所建房屋为砖木结构瓦面平房。全体移民均转为城市居民,身体健康的劳动力均安排到国有企业当职工。住地归属霞山公社和平办事处(今霞山区工农街道办)。1987年1月,划归霞山区新兴街道办事处管辖。
八、殡葬改革
自古以来,直至1988年前,霞山区死者遗体大多数是土葬。由于封建思想影响,不少人认为墓建得越漂亮气派,就越显示富贵,因而出现了生人与死人争地、死人与死人占地等乱象,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也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从20世纪50年代起,宣传破除封建迷信思想,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改革丧葬陋习,推行火葬。1967年,湛江市殡葬所建成后,城区逐步推行火葬,但农村还是实行土葬。1988年12月21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调整火化区通知》,要求霞山区全面推行火葬。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区开展了一系列行动。宣传贯彻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和条例;检查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殡葬政策和法规;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材和丧葬用品;取缔非法殡葬设施和非法殡仪服务站;打击地下仵工和封建迷信丧事活动;协助医院太平房管理;查封其他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法规的行为。1990年,全区火葬率为89.3%。尔后,火葬率逐年提高,1999年,全区火葬率为94.5%。2000年7月,为了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和改善市区建设环境,对辖区三道三区(即:国道、省道和铁道,开发区、风景区和城郊)坟墓进行清理。仅龙登村、龙兴村就清理旧坟1054座,恢复土地94亩,为美化环境作了贡献。2000年,全区火化尸体1108具,火葬率97.2%。
九、革命老区建设
霞山人民具有抵抗外侮,保家卫国的光荣传统。从抗法斗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霞山区革命老区村庄人民为革命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和牺牲。1957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划菉塘村(共7条自然村)为抗日战争根据地村庄。1990年,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划新村、陈铁、楼下、调罗4条村庄(共6条自然村)为抗日战争根据地村庄。1993年,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划特呈、西厅、东纯、后洋、岑擎、坛上、南山、南柳、深田、新建、蓬莱、溪墩、石头等13条村庄(共23条自然村)为解放战争游击根据地村庄。至此,全区老区村庄36条(自然村),共2722户、31415人。老区村庄占全区农村自然村的50%。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政府重视和支持老区村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区建设需要资金、材料归口解决”的精神,将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具体下拨到有关老区村庄,支持老区村庄修公路、建电站、建学校、解决饮用水用电等困难。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支持老区村庄办小学,解决了老区村庄子弟入学读书问题。1960年至1965年,帮助老区村庄购置耕牛、生产农具和渔船等,并解决部分孤苦贫农的生产及生活困难等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老区工作基本停止。1979年,中共广东省委决定恢复老区工作机构。1981年,湛江市政府恢复成立老区工作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工作干部,老区工作重新提到了议事日程。1984年,霞山区成为县级建制后,成立了老区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老区办”),老区办设在区民政局,配备专职干部1名,负责全区老区建设工作。1991年4月,霞山区编委发文正式成立“霞山区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副科级,定事业编制1人,区民政局兼职1人,隶属区民政局管理。
1988年至2000年,省、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单位、部门等拨款扶持霞山区老区村庄建设资金共1239万元。其中,各级政府拨款255万元、低息贷款490万元、各有关单位、部门等捐款494万元。扶持项目主要是:一、拨款60万元,扶持修建南柳、南山、坛上等村3间小学;二、扶持安装特呈岛11万伏跨海高压电线路一条,全长600米,造价150万元(含菉塘村委会捐款12万元、东山村委会11万元、新村村委会5万元、南三镇田头村0.6万元);三、扶持12万元架设一条长1公里的新建村委会边坡村高压线路;四、扶持特呈岛450万元发展海水网箱养殖业;五、扶持兴修水利。其中兴建沙坡小水库资金31万元。打深水机井7眼,资金102万元。兴建排灌沟全长13400米,资金446万元。
霞山区革命老区村庄一览表
表20-3
项 目 | 单位 名称 | 老村庄(自然村) | 合 计 | 备 注 | |
抗 日 战 争 | 解 放 战 争 | ||||
抗 日 战 争 | 合计 | 13 | 23 | 36 | |
菉塘 | 龙丁、卜园、下村、边坡、边山、上村、上坡塘 | 7 | 1957年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革命老村庄。 | ||
新村 | 新村 | 1 | 市府湛府<1990>12号文通知批复。 | ||
楼下 | 楼下 | 1 | |||
陈铁 | 官营、上村、下村 | 3 | |||
调罗 | 调罗 | 1 | |||
解 放 战 争 | 特呈 | 东村、内村、后场、北宫、北边门、坡尾、新屋 | 7 | 湛江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湛府[1993]97号文件批复。 | |
西厅 | 西上、西内、西外 | 3 | |||
东纯 | 东纯 | 1 | |||
后洋 | 后洋 | 1 | |||
岑擎 | 岑擎 | 1 | |||
坛上 | 坛上 | 1 | |||
南山 | 南山 | 1 | |||
南柳 | 南柳 | 1 | |||
深田 | 深田、后坑 | 2 | |||
新建 | 黄西、边坡 | 2 | |||
蓬莱 | 蓬莱 | 1 | |||
溪墩 | 溪墩 | 1 | |||
石头 | 石头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