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霞山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 : 2016-09-05 00:00来源 : 本网
第一部分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是霞山区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主要职能是:
(1)审判执行属于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
(2)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再审,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依法审查和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和决定权;
(5)负责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6)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7)负责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我部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个。本部门没有下属下单位。
机构人员情况:我院共设14个庭室,编制102名,其中:行政编制87名,事业编制15名。截止2015年12月31日我院实有人数163人,在编人员92人,其中行政编制78人,事业编制14人,离退休人员36名,合同工35人。
第二部分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总收入2064.1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064.1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064.1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65.62万元,增长11 %。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增加,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办案业务量增加,机关运行经费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
5.其他收入0.0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2.39万元,下降99%。主要原因是我院其他收入项目减少。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总支出1987.50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987.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1776.62万元,主要用于法院行政运行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两庭”建设支出、事业运行支出、其他法院支出以及其他公共安全支出等,比上年决算数减少83.18万元,下降4.07%,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机关运行经费开支,同时减少办案经费以及审判庭室建设经费开支。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3.4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的项目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3.16 万元,增长7.73%,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退休工资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8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项目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06万元,增长8.97%,主要原因是增加行政单位医疗保障支出。
4.其他支出14.51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司法救助,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4.51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增加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经费增加。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064.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46.02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2.23万元,下降0.59%;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项目经费开支;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1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987.5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72.9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85.26万元,下降4.14%;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办案经费开支;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51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3.65万元,下降20.1%;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开支。
分功能科目看,(1)公共安全支出1776.6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83.18万元,下降4.07%,主要用于法院行政运行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两庭”建设支出、事业运行支出等,下降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法院经费开支,一样保质保量完成审判办案业务。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3.4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3.16 万元,增长7.73%,主要支出项目有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增加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退休工资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8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06万元,增长8.97%,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项目,增加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的医疗保障支出。
4.其他支出14.5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4.51万元,增长100%,主要用于我院司法救助经费支出,主要原因是增加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经费增加。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4.49万元,完成预算53.01万元的46.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2.7万元,完成预算22.7万元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79万元,完成预算1.79万元的100%。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求,临时减少购置公车,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减少;
与上年相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28.52万元,下降5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8.52万元,下降55.6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减少公车购置,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本年无增减变化。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7万元,占93%;公务接待费支出1.79万元,占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我院出国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1)参加XX会议支出0万元;(2)出国谈判、工作磋商支出0万元;(3)境外业务培训及考察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22.7万元,2015年我院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1辆,主要用于公车加油费、公车维修维护费、公车保险费以及公车过路过桥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79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5年,我院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8次,接待人数共68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7.46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上年增加38.11万元,增长10%。主要原因是:案件增加,办案业务量大,人员增加,机关运行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8.6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8.6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
2015年度我院没有开展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此项工作。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院在决算中没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3.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我院没有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4.其他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我院没有其他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