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部门决算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 : 2016-09-05 00:00来源 : 本网
2015年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
部门决算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是主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在区政府和和市局的领导下,在区属辖区范围内全面履行《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粤府[504]36号)和《关于我市恢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权的批复》(湛府函[507]210号)所赋予的各项执法任务。
2、加强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分局人、财、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的立案、审查、报批、组织听证。裁决、执法等执法活动。
4、承担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相关工作。
5、组织完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达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及跨区执法活动、专项整治任务和区政府下达的日常城管执法任务。
6、负责处理上级转办、交办的案件及群众投诉的案件。
7、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政府下发的管理制度和考评细则,负责对所属人员的月检查和季度、年度考核。
8、办理市、区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我部门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局本级。本部门没有下属下单位。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设办公室、行政执法股、督察股、解放、爱国、工农、友谊、新兴、海滨、新园、建设、东新、海头、规划、机动1、机动2中队等16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人员情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96名。2015年末实际在编在职人员88人,其中公务员编制82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6人。
第二部分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2015 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2015年全年总收入2130.0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130.0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119.6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23.53万元,增长11.88 %。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增资,从2015年起职工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新工资级别档次规定比去年有了较大的提高;二是因为上级要求增加拆违力度,加大了拆违方面的支出。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 %。
3.事业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4.经营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5.其他收入 10.3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5.35万元,增长106 %。主要原因:罚没款增多。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2015年度总支出2051.1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051.1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01万元,主要用于退休费,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91万元,增长119.75%,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
2.城乡社区支出2032.00万元,主要支出项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比上年决算数增增加235.06万元,增长13%,主要原因是增加创卫整容城市开支。
3、其他支出10.00万元主要开支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二、2015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119.66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04.6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349.83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因为增资,从2015年起职工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新工资级别档次规定比去年有了较大的提高;二是因为上级要求增加拆违力度,加大了拆违方面的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4.9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4.98 万元,增长0 %,主要原因是增加医疗费。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119.6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04.6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349.83万元,增长19.93%;主要原因是工资待遇提高和上级要求拆违力度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9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4.98万元,增长0 %;主要原因是开支医疗费。
分功能科目看,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9.12 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保险费;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1317.7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和城区各项事务;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款)760.20万元,主要用于维持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城乡社区支出(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4.98万元,主要用于维持城市环境卫生;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28.00万元,主要用于防汛;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10.00万元,主要用于医疗赔偿。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36.53万元,完成预算158万元的86.4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 0万元的0%。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是部门严格执行“三公”相关管理规定,减少执法车辆运行维护费用支出;另一方面是车辆封存导致开支减少。
与上年相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6.59万元,下降4.6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6.59万元,下降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是部门严格执行“三公”相关管理规定,减少执法车辆运行维护费用支出;另一方面是车辆封存导致开支减少。;
“三公”经费支出中,全年没有发生公务接待和因公出境;执法车辆保有量为22台,2015年11月份公车改革封存11台,目前运行的有11台,全年没有新购置车辆。执法车辆运行维护费用为136.53万元,比去年减少6.59万元,年初预算为158万,2015年度决算比去年决算和预算减少的原因是一方面是部门严格执行“三公”相关管理规定,减少执法车辆运行维护费用支出;另一方面是车辆封存导致开支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6.53万元,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占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136.5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 0万元,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数 0辆;
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 136.53万元,2015年局机关及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22辆,主要用于行政执法。
3.公务接待费支出 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85.02万元,比2014年351.99增加33.03万元,增长(降低)9.38%。主要原因是:职工由于增资致使公积金和社保费的提高。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36.7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5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85.7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58.7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1.55%,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58.7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1.55%。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5年年末资产合计265.3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1.5万元;固定资产233.87万元(执法车辆22台,总价值208万元)。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无发生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