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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司法局)

发布时间 : 2016-09-05 00:00来源 : 本网

第一部分   霞山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霞山区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律师管理和维稳律师团。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个,即局本级。区司法局没有下属单位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部分   霞山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2015年度总收入523.2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87.0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482.7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34.89万元,增长38%。主要原因:一是增加我区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购买法律服务费用,二是人员经费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无增减。
3.其他收入4.3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7.1万元,下降62 %。主要原因是公检法单位往来办案费减少。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2015年度总支出523.2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417.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共安全支出362.41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等项目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62.3万元,增长21%,主要原因是增加我区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购买法律服务费用。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2万元,增长9%,主要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用增加。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36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行政单位医疗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减少0.38万元,下降8%,主要原因是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减少。
3. 其他支出10.8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公检法单位往来办案费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17万元,增长2%,主要原因是公检法单位往来办案费支出增加。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512.2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82.7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20.53万元,增长33%;主要原因:一是增加我区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购买法律服务费用,二是人员经费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无增减。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512.2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06.7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44.53万元,增长12%;主要原因:一是增加我区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购买法律服务费用,二是人员经费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无增减。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支出362.41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3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缴费;其他支出10.89万元,主要用于公检法单位往来办案费。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26万元,完成预算2.26万元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26万元,完成预算2.26万元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0%。
与上年相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3.89万元,下降6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无增减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3.89万元,下降6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无增减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加强对公车使用管理,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6万元,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占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无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出国。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5年无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2.26万元,2015年局机关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主要用于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和办案执法用车。
3.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2015年,局机关无接待国内外人员费用开支。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23万元,比上年减少17.23万元,降低55%。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办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位无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或专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
无发生。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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