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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01-27 15:19来源 : 本网

湛建管〔2017〕21号
 
关于发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
住宅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公共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建设工作,引导居(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我局建管科、质安科联系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印发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
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建设工作,引导居(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重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的居(村)民建设住宅。
二、申报条件及受理部门
符合《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或《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条件的,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重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的居(村)民建设住宅,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开工建设。
三、申报材料及审批要求
(一)居(村)民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详见附件2);
2.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有资格人员设计并加盖出图章的施工(结构部分)设计图纸;
5.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审批要求
县(市、区)住建局进行审批,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具备条件的工程,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施工许可证不需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核发;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居(村)民住宅建设竣工验收
(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村)民建设住宅完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合格后,由居(村)民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居(村)民凭规划核实结果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村)民建设住宅完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合格后,由居(村)民组织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表》(详见附件3)上签字盖章。由县(市、区)住建局或其委托的质监站派员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书》(详见附件4)。居(村)民凭《竣工验收备案书》、规划核实结果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建设公寓式住宅应按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的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有关事宜
1.我局提供《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建设住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及《申请表》(样板),《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建设住宅竣工验收表》(样式)(见附件1、2、3),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村)民建设住宅,各县(市、区)住建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施,湛江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居(村)民,可参照实施。
2.试行期限: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