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05-22 09:36来源 : 本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要求,严格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我局现转发公示《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公共场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医疗机构免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3.《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第一批)》
霞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2日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公共场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 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 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督措施 | 备注 |
1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0232000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责令改正期限五日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检测,检测合格的。 (二)责令改正期限五日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三)责令改正当日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一)第一种情形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种情形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种情形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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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服务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0157000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当日立即调离没有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的工作岗位,同时安排体检,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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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卫生质量、卫生服务、卫生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0158000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八项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对逾期不改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当日内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二)对逾期不改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当日内立即联系公共卫生用品售卖方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索证档案管理。 (三)对逾期不改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当日内立即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逾期不改,回访检查当日立即整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适用情形具体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附件2
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医疗机构免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督措施 | 备注 |
1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0142000 | 《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签订承诺书、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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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所需事项在减免责清单编制完成前未能在事项系统中发布、调整。 |
3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所需事项在减免责清单编制完成前未能在事项系统中发布、调整。 |
4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0135000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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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用人单位有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036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七十条第二项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适用情形具体包括:(一)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6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0051000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放射工作人员已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开展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仅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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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用人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440220359000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仅未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二)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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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第一批) |
序号 | 不予处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2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3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4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5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6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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