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 2024-10-09 11:36来源 : 霞山发布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和后勤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应急、维稳、调研、材料综合、政务公开、机关安全生产等工作;统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负责信息化和宣传工作,协调重大活动的采访报道工作;拟订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文化、旅游、体育、高等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人事档案、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及优抚对象服务等工作。负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等。落实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协助做好人才工作牵头负责部门预算、政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财务决算等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核拨和监督政府支持文体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资金;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统筹机关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统筹全区文化、旅游、体育统计工作;协助监督和指导市级重点公共文化没施、基层文化设施和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落实临时性全局工作。
社会文艺和体育股
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社会文化、旅游、群众体育活动及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文化、旅游、体育志愿者服务;拟订全区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种扶持办法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扶持代表国家、省、区水准和民族特色以及本区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公共服务与产业发展股
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以及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规划推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负责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及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费对外开放工作;负责体育健身器材的购置和分配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农村体育公园的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便民惠民工程;统筹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组织全区实施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承担全区文化、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滨海旅游、体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产品的宣传推广;协调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开发以及A级旅游景区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红色旅游和旅游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促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全区特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导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项目实施;参与管理文化、旅游、体育会展活动;培育文化、旅游、体育骨干企业;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研究全区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文化、旅游、体育产业专项竞争性资金实施;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工作;承担产业招商工作,跟踪全区文化、旅游、体育重点项目建设服务。
行业管理和文物非遗股
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监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等工作;指导规范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编制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利用、考古调查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普查、抢救、发掘和传承;承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工作;承担全区文物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区博物馆工作,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推动、落实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和交流工作。承担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能力建设和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工作站等的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