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轮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7-01-20 11:45来源 : 本网
霞山区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轮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效率性,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区直属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下同);区属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各街道办主任;其他区管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为科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本办法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和特点、掌握财政资金量等情况,参照以往审计结果,对审计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轮审办法。通过轮审,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
第四条 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D四类(详见附表)。
A类: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职务行为影响大、财政资金总量较大、经济活动较多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街道办主任;区属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B类:部分区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及区属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C类:部分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
D类:部分区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国资公司属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对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
A类:三年轮审一遍,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每年安排的任中审计对象不少于三分之一,任中审计一般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等项目进行。
B类:五年轮审一遍,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每年安排的任中审计对象不少于五分之一,任中审计一般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等项目进行。
C类:离任审计为主,适当安排任中审计。任中审计一般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进行。
D类:离任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一般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等项目进行。
第六条 科学安排审计计划,严格审计计划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有重点、有计划、分年度安排审计的思路,实行统筹安排,分类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区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区审计局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统一由区委组织部出具审计委托书,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情况需在年中追加审计项目,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委托建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以下情况应先安排审计:
(一) 领导干部已临近退休年龄;
(二) 党委、政府临时交办任务;
(三) 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时距任中审计不足一年的;
(二)有关责任人无法找到的;
(三)不具备审计工作条件的;
(四)其他不适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