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发布时间 : 2017-12-20 11:08来源 : 本网
湛江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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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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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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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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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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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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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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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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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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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情节严重,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情节严重,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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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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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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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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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被审计单位提供不真实资料,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拒绝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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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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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被审计单位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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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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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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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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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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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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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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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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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不足30万元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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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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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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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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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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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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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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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㈡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㈢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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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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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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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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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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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不足10万元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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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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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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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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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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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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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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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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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㈡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㈢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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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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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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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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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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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不足10万元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或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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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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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40%以下或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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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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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40%以上50%以下或违规使用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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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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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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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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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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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轻微的违法行为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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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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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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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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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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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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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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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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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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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或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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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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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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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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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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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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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金额在1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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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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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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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不足1万元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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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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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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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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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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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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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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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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