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以案释法——案例1:少列支出
发布时间 : 2023-09-19 16:42来源 : 湛江市审计局
2022年,霞山区审计局对某单位2021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发现:
截至2020年4月底,某单位有2笔2019年预付账款13008元未取得发票,未列作支出;有1笔2018年垫付的款项660元未列作支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区审计局责成该单位完善支出手续,真实反映预算收支,预付款应当及时收取发票并且按规定进行登记,垫付款项及时列做支出。通过对该单位的审计、监督整改,促使该单位不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科学使用和管理的意识,切实保障了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