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1-02 11:14来源 : 本网
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霞山区财政局 |
湛霞人社【2014】68号
关于规范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通知
区属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为加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管理,现根据省、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作出如下规定:
一、 各单位根据单位类别,分别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2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管理。
二、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人员聘用情况核定。人员发生变动时,按全区的人均金额进行调整。发放工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通过国库支付,每月拨到各单位账户,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三、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分配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区人社局备案,然后实施。分配办法每年只允许修改一次。各单位必须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配办法。
四、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支付必须以备案的分配办法为依据,禁止支付分配办法中没有明确列明的项目。如果需要增加项目,必须先修改分配办法,然后从备案的下一个月开始执行。
五、 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已使用金额、剩余金额以及参与分配的人员名单和领取金额必须进行公示。在职人员有权利了解本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具体去向。各单位必须将分配结果报送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六、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工资,禁止用于发放借调人员、临时聘请人员、返聘退休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在编人员的工作报酬。日后在统计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金额时,只统计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所领取的工资。编外人员在本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领取报酬的将按挪用资金处理,造成正式在编人员收入下降的,按克扣工资处理。
七、 奖励性绩效工资必须先支付到个人账户,再扣减各种扣款项目。禁止在支付工资以前,先行扣减个人收入所得税、社保费、培训费、书报费、水电费以及其他扣款项目。日后统计各单位发放的金额时,将会以实际支付到个人账户上的金额为准。
八、 奖励性绩效工资必须先考核后发放,并且原则上要按月进行考核。每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结束后的下一个月支付到个人账户。如果由于单位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考核和支付工资的,在发放工资时按补发工资处理,在计算个人收入所得税时按月计算当月收入。
九、 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或者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利用义务教育经费,教育补助和财政特定专项发放任何津补贴。如有违反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 本规定自
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霞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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