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布 告
发布时间 : 2024-01-29 11:34来源 : 湛江市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霞劳人仲案布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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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秋保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湛霞劳人仲案字〔2023〕7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布告送达湛霞劳人仲案非终字[2023]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提成)81529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上述款项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注:
布告张贴时间:2024年1月24日
送达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号原悦花园2幢1层04号商铺。
送达人:高仪、林李蓓 见证人:张琳
联系电话:0759-2173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