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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办法(试行)》(湛部规2021-29)标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2-01 10:50来源 :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部规 2021-29

湛人社〔202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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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

办公室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

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办法(试行)》

(湛部规2021-29)标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我们将《湛江市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办法(试行)》(湛部规2021-29)的标题修改为《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办法(试行)》,不涉及文件实体内容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办法(试行)

  

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1日

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湛江市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

配偶就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湛江创新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正式实施后新引进符合我市需求的,经认定为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且其配偶自愿来湛就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促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市场配置为主,统筹协调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促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负主体责任。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积极协助本级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湛单位由市级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工作。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提供1次就业协助服务。

第二章 促进就业途径

  第五条支持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就业创业,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提供就业政策宣讲、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服务,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第六条湛江市A、B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由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确需统筹安排的,由组织、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按事权协助引进人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落实。

  (一)配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商相关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现有空编内妥善解决。

  (二)配偶为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委组织部、机构编制部门和对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安排。原则上,在相应类别事业单位现有空编内接收安排。市属事业单位暂无空编的,可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专项编制解决;暂无相应岗位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岗位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统筹安排。

  (三)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原编内后勤服务人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商相关单位在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内解决。

  (四)配偶为企业人员的,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协调到相关企业就业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推荐到企业就业;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国资部门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推荐到企业就业。

  (五)配偶为高层次人才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可参加相关事业单位采取直接考察方式引进人才的公开招聘。

  第七条湛江市C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由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确需统筹安排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推荐到企业就业。

  第八条对特别急需紧缺人才或高端人才的配偶就业问题,可由引进人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通过一事一议解决。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状况原因无法就业的,经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参照湛江市各级政府给予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并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档次)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2年内实现就业的,从实现就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费,停止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配偶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现就业的,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市场价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应费用。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且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本办法有关规定所需各项资金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

  第十三条在就业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以权谋私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生活补助费及相关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为: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组织、机构编制、国资等部门制定办事指南并发布。县(市、区)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二)高层次人才配偶相关补贴采取定期集中申报形式开展,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上半月及9月上半月按照本办法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有关补贴发放到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发放到高层次人才配偶。

  (三)高层次人才配偶确需要统筹协调的,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请材料按本规定要求转有关部门办理。

  (四)有关部门收到转办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及相关情况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书面回复办理意见,并按本办法提供就业协助。

  第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促进就业途径和生活补助费等政策不重复享受。高层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从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停止为其配偶发放生活补助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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