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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 2020-07-30 16:46来源 : 霞山区民政局

湛江市霞山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湛江市霞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 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 助体系。

(三)负责街道、村(居)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 负责地名普查及资料入库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建设政策,指导实施城乡社区治理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婚姻和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 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六)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 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 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 务地方规范性文件,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 设。

(八)承担全区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区异地商 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依法登记管理和监督 的责任。

(九)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 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 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地


方规范性文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 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 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霞山区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计生、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 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本级及全区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审计工作;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 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捐赠财(物)财务管理工作。

(二)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和区划地名股。提出加强和改进城

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 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承担村(居)基层组织换 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地方 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区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


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指导区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务和救助慈善股。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地方规 范性文件;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与 审核工作;承担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负责婚姻登 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 办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拟订社会救助地方规范性文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 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 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 办法;承办省、市、区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 工作;指导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 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 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负责社会福利 企业资格审查上报认定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地方规 范性文件;组织和指导社会慈善捐助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 6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正股级职数 3 名。

第六条 霞山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更名为霞山区社会组


织管理办公室,为区民政局直属行政单位,其编制事项按湛霞机 编〔2010〕11 号文执行。

职能转变。区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组织 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 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严格 依法管理,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组 织信息公开、抽查审计、评估评价、联合监管、随机检查和守信 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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