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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08-02 15:45来源 : 本网

湛科〔201530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驻湛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5413


 

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亦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湛江高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投身于创新型湛江建设。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企业培育和孵化服务效能,推进市场化运行机制,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八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网络化和国际化企业孵化服务水平,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复审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符合湛江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产业特色鲜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专业孵化器应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15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与孵化功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自有或租赁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5.可容纳入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入孵企业可使用场地(不含公共服务场地)占50%以上。

6.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7.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可为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商务、信息、金融、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一站式”代办工商行政等新办企业所需注册服务,为入孵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8.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或依托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孵化器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则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复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入孵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少于可容纳企业的50%,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2.连续2年,符合入孵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含已毕业还未迁出孵化器的企业)使用面积占入孵企业可使用场地面积的50%以上。

3.第二次复审起,每年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10%以上。

4.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由湛江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有关申报和认定工作。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为:

1.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各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和会议答辩,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发文认定为市级孵化器,颁发《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复审)申报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孵化器可支配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

5.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财务制度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管理人员清单。

6.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附件。

第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复审)申报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孵化器可支配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

5.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财务制度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管理人员清单。

6.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及淘汰企业名录。

7.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8.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项目名录。

9.开展专业辅导及技术交流证明材料。

10.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资金使用的3个案例证明。

11.其他附件。

 

第四章 入孵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入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分支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纳入“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48个月)。

5.在孵企业的主营项目(产品)应该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或符合湛江产业发展方向,并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6.单纯从事简单中介、贸易、一般制造加工等领域项目,一律不得进入孵化器。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六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有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队伍,企业管理规范。

2.在市级孵化器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年科研经费投入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4.主营业务收入达3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孵化器定期对在孵企业进行测评,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需求,评价企业的成长速度、水平和潜力,及时采取对策,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保证有成长潜力的企业快速发展。在孵企业测评结果出现以下情景之一,应及时清退:

1.连续3年,企业的技术研发、营业收入等停滞不前。

2.创业计划不断改变,且无法达到既定目标。

3.创业团队变更,核心创业者离开,经营管理混乱。

4.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孵化器支持的领域背离。

5.孵化期满,预期无法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

 

第五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级以上的孵化器,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

第二十条 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孵化器专项经费,支持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属于湛江市产业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和项目入驻孵化器,同时享受《关于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产业人才的实施意见》湛发[2011]14号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湛江高新区管委会、奋勇高新区管委会和科技行政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载体,把创新资源向孵化器集聚。各孵化器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