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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发布时间 : 2017-01-27 17:28来源 : 本网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省级或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省级及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 

     (二)提交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1.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1.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1.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3.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1.3.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1.3.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1.3.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1.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7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8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1.9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2 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3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4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15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2.1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2.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2.7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2.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2.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2.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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