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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平等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8-08-19 10:07来源 : 本网

各县(市、区)教育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民办学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特色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平等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平等规范

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平等规范特色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民办教育地位重要。我市现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085所,在校学生23.73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007所、在园人数15.62万人,分别占全市幼儿园数、在园人数61.07%55.99%;民办中小学59所、在校学生6.8万人,分别占全市中小学校数、在校学生数5.13%6.2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9所、在校学生1.31万人,分别占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数、在校学生数32.76%12.59%。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丰富和扩大了教育资源,有效提供更多优质学位化解“入园难”问题,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与公办学校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推动教育改革发展。

 (二)民办教育亟待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民办教育摆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位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继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重要部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历史机遇,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民办教育是新时期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民间资金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加强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推进区域民办教育发展。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法律法规明确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强化服务民办教育发展的大局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制订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发展定位,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民办教育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学校以及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清理整治无证幼儿园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湛府办2014118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无证办学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并将排查、清理整治无证办学纳入各镇综合治理工作。对超范围办学的民办学校(经营性培训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牵头查处。

 (三)加强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服务等机制,加强教育科研、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对民办教育的指导和服务。要积极推动民办教育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评估和服务功能,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三、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一)设立发展专项资金。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设立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民办幼儿园、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教育发展;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完善民办资助政策。按照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当地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给予民办中职学校免学费经费补助。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资助政策。

 (三)扶持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支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根据民办学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执行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政策。

 (四)制定招生优待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将各级民办学校的招生与学籍工作纳入统一管理;高中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根据中考政策,统一公布计划、统一考试、统一划线录取;义务教育阶段小升初工作按照民办学校优先公办学校招生的顺序安排。

 (五)保障公办民办平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种歧视性政策、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落实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等的法律地位。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一)健全学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以省的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样本制订本学校章程,以章程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检查民办学校章程制度运行,引导民办学校逐步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二)完善年度检查制度。加强民办学校年检结果的运用。年检结果作为政策扶持、评优评先、招生指标下达和财政奖补的依据;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减少招生、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自行张贴和散发的招生简章及广告样本,应当在发布前10个工作日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实行督导评估制度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纳入标准化学校验收范围,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四)执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湛江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试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招生考试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自主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标准,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六)优化财务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机制。引导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确保教学和人力资源等投入到位。

 五、深化内涵建设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

 (一)加强分类引导。引导以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为主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向普惠性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引导高收费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打造优质特色教育,满足人民群众的优质教育需求。

 (二)坚持优质发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湛江市民办教育工作方案(2013-2018年)》要求,推进民办幼儿园规范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标准化达到100%

 (三)推动特色发展。支持民办学校发挥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办学模式等优势,形成素质教育特色。在经费安排、科研项目、教师培训和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特色民办学校倾斜。

 (四)促进质量提高。各级教育研究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课程改革、教学实施、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等方面的业务指导,促进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引导民办学校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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