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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霞山区涉嫌非法集资风险 排查整治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 2018-09-22 17:52来源 : 本网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湛江市关于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方案>的通知》(湛金函〔2018〕103号)的要求,深入排查我区非法集资风险,及时堵塞风险漏洞,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区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我区2018年6月至7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 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涉嫌非法集资的重点领域,组织和协调各街道办、区发改局、农业局、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局、经信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区工商联、农业局、建设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通过专项排查活动,全面摸清非法集资风险规模、案件数据、隐案情况、区域分布、发案特点等底数;建立风险管理台账,采取有效手段分类化解各类风险;按照减存量,控增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明确分工,紧盯重点领域
密切关注新型集资手法。对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进行排查,参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及有关要求,由各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进行排查。由金融工作部门牵头,区教育局、霞山公安分局、霞山工商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配合负责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等进行排查,由霞山工商分局牵头,霞山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文广新局配合负责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互联网金融领域及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电子商务、难以持续的高比例消费返利等进行排查,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对养老机构、涉农互助合作组织、民办教育机构和医疗保健进行排查,严把准入关,加强监管,细致排查违规问题,确保守法经营。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的长效机制,杜绝非法集资现象的发生。
三、依法及时处置,确保取得实效。
 各街道、各部门落实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对排查中发现的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线索和隐患,要准确区分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与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问题,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予以分类处置,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准确摸清辖内非法集资风险底数,客观判断非法集资形势,提高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此次活动共排查了547个机构,其中投融资中介机构33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29个,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485个,查出有非法集资嫌疑的机构5个,主要问题是无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借贷业务,涉及人数44人,金额61万。
4、 排查中的工作难点
1、 非法集资主要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以投资、生产经营项目等为载体。参与者主要为熟人、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介绍扩展,自成集资网络,除非资金链断裂,否则很难发现。
2、 参与者主要为朋友、熟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非法集资中相当一部分资金往来无收付款凭据、无账目记载。有的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经手人,给司法部门侦办带来很大难度。
3、 参与群众复杂且积极性高。集资群众既有收入较高有一定风险防范意识的公职人员,又有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参与积极性高。有的案件案发后部分参与人甚至向公安机关为犯罪分子求情,希望公安机关不追求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4、 难形成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合力。一是有关部门重视不够。从近几年打击和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来看,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危害性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以致失去早期处置良机。二是职责不落实,信息不畅通。尽管目前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职责,但不同程度存在相关部门上下之间、相互之间信息沟通不积极,未对非法集资活动监测情况进行分析,未报送相关报表等问题。三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金融办由于人员、工作经费、工作手段缺乏,权威性不够,在宣传教育、维稳等方面力量较弱,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5、 发现苗头难。调查显示,非法集资活动在前期往往表现为民间借贷,能按时付出高息。从集资到发案一般时间较长,参与者因期待获得高额回报,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完全失去兑付能力前一般不会主动报案。更有甚者,宁愿遭受损失也不愿暴露真实情况。据监管部门调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多为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大多以合法身份为掩护。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资格进行确认、颁发工商执照,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公安机关只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往往等到集资活动已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群众举报或投案自首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因此,苗头发现比较难。
6、 认定工作难。一是特定对象和社会不特定对象难区分。特定对象通常界定在单位职工、亲属、朋友等,但亲属、朋友这些词汇有极大的伸缩性。二是集资性质认定难。按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目前很多集资者都以“生产经营”为由。最初的表现通常为民间借贷,从集资到发案都有一个从“良性”逐渐演变成“恶性”的过程,在资金链还未完全断裂之前其性质很难界定。
7、 调查取证难。从以往发生的几起案例来看,非法集资行为主要经朋友、熟人、生意伙伴中介绍发展,基本无借条、收据等凭证。有的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更没有账簿。以致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难以全面、及时、准确查清全案。
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做好工作,用强硬的手段和措施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做好监督帮扶工作的重点,做到积极抓好宣传教育引导的主动,确保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霞山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
(霞山区财政局代章)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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