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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财政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7-05-01 17:27来源 : 本网

 

根据粤财库〔2009〕34号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国库处有关要求,制定霞山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由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申请、委托代理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存放资金,可以办理转账、汇兑和提现结算业务。
二、一个基层预算单位一般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用于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包括资金退回)业务,不得用于办理非财政性资金或预算单位其他资金的收付业务,不得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账户违规划拨资金。
四、除按规定可划拨至本单位相应账户的工会经费、党团经费、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资金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上下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划拨财政资金。
五、预算单位日常委托银行的代缴业务可通过其他银行账户委托银行代缴有关费用后,凭缴费凭证复印件,从其零余额账户中将相应资金归垫委托代缴银行账户。
六、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预算单位,应与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凭协议有效页复印件,可从其零余额账户中将工资资金划到代发银行指定的内部账户。
七、因财政资金指标尚未(结转)下达、根据特殊情况需提前垫付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交垫支申请,区财政局批复同意后,预算单位凭批复的申请从其他银行账户垫支。并按实际垫支情况,向区财政局提交归垫申请,区财政局批复同意后,预算单位凭批复的申请到代理银行办理资金归垫手续。
八、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未经财政局批准,擅自从其他账户垫支的财政资金,严禁从零余额账户办理归垫。
九、代理银行应规范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严格按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及预算隶属关系上下级单位银行账户转拨资金,及时规范处理挂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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