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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 2023-03-16 16:26来源 : 霞山区民政局

一、办理条件:

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材料:

(1)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

(3)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 (街道) 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3.乡镇 (街道)在核对报告生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符合认定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在提出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

4.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受委托乡镇 (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完成申请人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5.乡镇 (街道) 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资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乡镇 (街道)、村(居)两级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注意未成年人信息不予公开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 (街道)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县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

7.县民政局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符合的,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8.在政务平台、公开栏等公布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次月发放低保金

四、办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

五、政策依据:

(1)《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

(2)《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函〔2019〕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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