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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 2023-03-02 17:32来源 : 霞山区民政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报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的书面声明;

(3)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 乡镇 (街道) 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3. 乡镇 (街道)在核对报告生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符合认定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在提出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

  4.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受委托乡镇 (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5.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 (街道)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等报送县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从新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公示并报送县民政

  6. 县民政局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符合的,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7. 在政务平台、公开栏等公布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信息,次月发放特困供养金

四、办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

五、政策依据:

(1)《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95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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