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街道办以案释法之无照经营案
发布时间 : 2023-09-12 17:34来源 : 本网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5日,东新街道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流动摊贩吴某在东山村路口无营业执照违法销售烤鸡类食品。执法人员当即阻止了当事人违法售卖行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6月25日,当事人吴某到街道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过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当事人吴某承认其于2022年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烤鸡类食品的违法事实。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吴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吴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立即停止了售卖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室外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四、启示建议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无证无照经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