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拆除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设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6-06-05 17:50来源 : 霞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与管理,保障充电与消防安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范》以及城市道路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整治城市公共区域违法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设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的,属本公告依法予以拆除整治的违法电动车充电桩设施:
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的。
二、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三、限期拆除要求
1.请符合上述情形的违法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设施的权属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充电桩设施,并恢复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场所的原状;
2.自行拆除期间须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发生触电、火灾、损坏公共设施等事故。
四、逾期处理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停止相关点位供电;
2.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咨询和协助
如有疑问或需协助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单位进行咨询或处理。
联系人:苏航
联系电话:0759-2626466
单位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14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六、其他事项
在城市公共区域违法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设施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和道路安全隐患问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大家密切配合违法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设施整治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
特此公告
粤公网安备 440803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