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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07-01 17:58来源 : 湛江市霞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点击查看原文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山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内容,结合霞山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门前三包”工作,提升城市整体形象,霞山区印发了《霞山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霞山区实际,在前期充分征求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社会的意见建议,并经法制部门审核和依法审查的基础上,霞山区制定了《霞山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包括制定的目的和原则,规定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适用范围、责任区、责任书内容,责任人范围,投诉举报的受理方式,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三、“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

     (一)包秩序:责任区无乱停放、无乱张贴、无占道经营等问题。

     (二)包卫生:责任区无堆放垃圾、无污水、无烟蒂等问题。

     (三)包绿化:责任区无毁坏绿化、无擅摘花果、无破坏设施等问题。 

        四、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人建(构)筑物临街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由区城综局确定。

       五、责任人的义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域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维护绿化,保护绿化设施;

     (四)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街道报告,并积极配合街道的调查取证工作。

       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六、“门前三包”奖惩处理,涉及额度范围:

       依照《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

      (一)违反“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服、吊挂物品等”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有序,占用人在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规定的,使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临街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1.随地吐痰、便溺;2.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3.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4.乱扔动物尸体;5.临街商铺、摊档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6.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其中,对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并可处每头(只)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卫生,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乱堆放杂物。”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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